自作聪明冒领信用卡 触犯刑法竟然不知情
作者:林赛斌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189
日常生活中,办理许多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并留取身份证的复印件,但这一留取行为可能会为不法分子用于损害持证人的利益留下可乘之机。近日,海门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男子冒用他人的汽车行驶证以及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而受害人也全然不知。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消费被提起公诉
倪某是海门市人,案发前曾是某海门一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倪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警方刑拘。2013年3月28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9 年11月12日,被告人倪某在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解放路分理处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人倪某多次持卡透支使用,至案发时尚有本金人民币9842.74元未还。
被告人悔恨:
“以为按期还款就没事”
“我法律意识淡薄,家里还有8个月大的孩子,老母亲也需要人照顾。”贾某在庭上非常悔恨,称自己头脑发热才想到这样“借钱”花,以为按期还上就没事,请求法院轻判。
法院审判:
被告人倪向前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还清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始出现的新罪名。此前,很多人利用偷、骗、借等方式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如不恶意透支,法律上对其无从处罚,所以刑法中增设了该罪。法官提醒,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在需要留取身份证复印件的时候,一定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目的,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