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故意将欠条中的欠款人写错,以为就此可以逃避还款责任。面对确凿的证据和庄严的法律,欠款人最终同意偿还欠款。近日,由婚外情引发的一起离奇欠款纠纷在邗江法院圆满解决。

 

2012815日,原告方某持落款时间为2011107日的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3万元。第一次庭审时,原、被告均称两人保持婚外情四年、欠条是两人在派出所分手时出具。原告称因被告欠其钱而写,被告却称是为安抚原告而写,且欠款人名字不是其本人。被告名字是三个字,原告本来以为欠款人名字是被告的常用名“李森”,此时才发现,欠款人名字初看像“李森”,细看却是“李春”。据此,被告认为欠款人名字既不是其本名,也不是其常用名,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欠条所涉款项会不会是两人的分手费?欠条的真实情况又是如何?承办法官立即赶往派出所调取出警档案,并向民警了解情况。据办案民警介绍,原告离婚多年,被告入赘马家并育有一子。两人从2007年保持婚外情关系。2011108日中午,原告突然持汽油和农药跑到被告家中,称两人相处时被告向其借钱未还,现在被告避而不见且不还钱,因当时被告不在家,原告遂威胁其妻子及岳母将当场把汽油点燃,并喝下农药。情况万分紧急。警察及时赶到,但原告已经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一名民警也被泼上了汽油。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了原告的过激行为,并将原告带到派出所。原告情绪相当不稳定,几次休克。被告晚上赶到派出所。经过民警的耐心劝说和安抚,被告与原告写下了协议书和保证书。在派出所档案中,承办法官看到了原告与被告分别写下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的保证书和两人共同签名的分手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在双方共同相处之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债务,一次性算清,并处理结束。”但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写的保证书、协议及欠条的时间均是2011107日,而民警对原告的谈话笔录中明确载明是2011108日,原告自己书写的保证书的时间也是108日。对此,民警证实,案发当日确实是108日,原告与被告在派出所内曾就两人之间的借款讨价还价,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被告写下了欠条交给原告保存,两人又写了保证书和协议书,派出所的档案中仅保存保证书和协议书。

 

第二次开庭时,面对调取的派出所档案及证明,被告终于承认欠条和保证书、协议书都是2011108日在派出所写的,被告确实欠原告钱,但又不愿意还款,所以故意将时间及欠款人名字写错,以为就此可以逃避还款义务,谁知却逃不掉法网恢恢。最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还款协议。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