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债权人要求何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海门**大酒店”属个体工商户,被告何某系该酒店的实际业主,被告顾某租赁该酒店经营。2011125日,被告顾某因经营酒店需要向原告袁某借款20万元,顾某为提高还款信用度,在出具的20万元借条上加盖了由自己实际控制的“海门**大酒店”印章。而顾某的盖章行为并未告知被告何某,也并未取得被告何某的同意。之后,顾某未能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刊还款,原告袁某遂将顾某与何某一同告上法庭。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顾某向原告袁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何某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启东法院认为,借条虽盖有“海门**大酒店”的印章,但业主何某对讼争借款及盖章事宜并不明知,且原告袁某明知被告顾某和**大酒店属租赁合同关系,并非经营一体,而顾某亦承认其盖章是为了让袁某增加对自己的信任度。据此,启东法院认定,被告顾某与被告何某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实际不可能成为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袁某要求何某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对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