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老伴去世早,他一个人把两个儿子带大,早年他买了套“房改房”,本来日子过得不错。可前几年他把“房改房”卖掉买了新房,也有了新老伴儿,从此,这个家开始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导火索】  没立下让全家如意的遗嘱,父子反目

 

李老汉已过花甲之年,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错,有两个儿子,在那个住房紧张的年代,老李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安排他全家住在单位宿舍。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两个孩子还小的时候,老李的妻子因病去世了。老李既当爹又当妈,对两个儿子非常爱护,不少人劝老李再婚,但担心孩子们受委屈,老李都婉言谢绝了。

 

几年之后,单位分配给老李一套房子,后来,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老李把这套房子买了下来。之后,老李把这套“房改房”卖掉了,又重新在市区买了套商品房,和两个儿子住在一起。

 

随着老李年龄的增大,晚年生活越来越单调,在朋友的撮合下,他找了个老伴。老李觉得新老伴人不错,两个儿子也孝顺,可是儿子和老伴儿就是合不到一起,家庭争吵不断。后来,孩子们提出,如果父亲能立下一份遗嘱,等他去世之后,这套房子有两兄弟的“股份”。不过最终老李写的遗嘱,让家里人都不太满意,遗嘱的事情也就搁浅了,父子之间的感情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父亲告儿子】  “房子是我的,两个儿子凭什么占为己有?

 

随着家庭矛盾的不断升级,老李搬出了新房子,在外面租了房。老李想想咽不下这口气,“房子是我的,两个儿子凭什么占为己有?”于是他在2009年向法庭提起了诉讼,认为两个儿子“鸠占鹊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迁出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了老李对房屋的所有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处两被告迁出涉案房屋。

 

一审后,老李的两个儿子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原来的房子是所有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父亲擅自把房子卖掉,新购买的房子面积比原来小得多,现在没有其他住房,也无力购买商品房,如果让上诉人迁出,将面临生存危机,最基本的住所都得不到保障,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老李也不甘示弱,表示孩子们已经成年了,不管困难与否,都有独立的能力去租房子居住。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老李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两个儿子辩称拥有房子的使用权,但是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子告父亲】  他无权出售“家庭共有房”

 

今年初,老李的两个儿子又把他告 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父亲无权处置原先的那套“房改房”,撤销“房改房”的买卖合同。对于“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父亲,两个儿子存有异议。大儿子表示,原先申请“房改房”时,是全家人集体申请的,上面也有他的名字,但是他的名字不知道被谁涂改掉了。对此,老李解释,确实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写上了两个儿子 的名字,但是在填表的时候,他盖章的位置盖错了,当时才做了涂改。

 

原告认为,是父亲的失误导致了申请表上没有出现他们的名字,而申请下来的房子属于“限制性住房”,父亲无权出售,“尽管我们也没有出售的权利,但是有权利阻止房屋的买卖,‘房改房’没有经过一起居住的成年人同意就出售,造成了我们的住房困难。”以此,他们要求撤销那套“房改房”的买卖登记。

 

【案外话】  出售“房改房”还要经过子女认可?

 

法院试图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审理认为,“房改房”属于特殊历史时期“公房”变“私房”的一种形式,是组织根据职工对组织的贡献、工龄等因素,综合考虑下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这套“房改房”是单位对老李的福利,当时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并没有经济基础作出对这套房子的贡献,房屋的产权应该属于老李。“房改房”不同于目前的“经济适用房”等限制性住房,“房改房”是可以进行上市销售的,因此老李有权处置属于他的房产。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有不少市民打算出售当时的“房改房”,是不是出售之前一定要得到成年子女的首肯呢?承办法官表示,只要对“房改房”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就拥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对其出租、出售,不受其他人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