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办了贷款 成被告被判还钱
作者:张勇 杨柳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24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自然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王强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小额贷款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初,王强以资金紧张为由,以其经营的酒店出面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7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约定李小明对王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李小明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随后该小额贷款公司向王强发放了贷款720万元,但支付了几期贷款后,王强再未按约支付到期利息,小额贷款公司便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把王强和李小明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强称自己虽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贷款的真正借款人和使用人是李小明。因为李小明不是吴江本地人,不符合向本案原告即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条件。考虑到王强和李小明是朋友,互相比较熟悉,且李小明有相应的财产做担保,王强便出面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李小明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始终不肯露面,王强所述的代为借款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法官无法根据现有证据支持王强的这一抗辩。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强和小额贷款公司,王强作为一个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且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后不按期还款,借款人王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强归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2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李小明对该笔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且小额贷款公司有权获得李小明所提供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市民,打官司要凭证据。在作出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时,要明确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帮助朋友,也应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在涉及较大金额财产的处分时,建议进行书面约定以保存证据,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