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女儿却与叔叔为了父亲的抚恤金闹上法庭,日前,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陈旻法官调撤了该起“闹剧”。

 

2005年戴一与妻子离婚,后戴一重病缠身。2009年,他在几位邻居的见证下自书了一份遗嘱:“我把女儿抚养成人,我离婚后重病在身,但女儿不闻不问,我百年之后的财产及一切事宜(包括党和国家给的待遇)与女儿无关。”另自书一份委托书:“根据目前身体状况,我生活不能自理,特委托兄弟戴二办理身后财产及一切事宜。”并进行公证。2011年戴一去世,戴二从戴一生前从所在单位领取了戴一死亡后的10个月工资36000元。戴一女儿知道后,向叔叔戴二要求继承父亲抚恤金未果,将叔叔告上法庭。

 

据悉,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该案中,弟弟戴二作为戴一生前的主要供养人,应当享受戴一单位发放的抚慰金。

 

陈旻法官认真向戴一女儿解释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且在解释的过程中打出真情牌,让她回忆儿时叔侄深厚的感情,“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永远不能抛弃的”,最终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叔叔道歉,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