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产要求,可以说是农民的命根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增多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给司法审判者带来压力而且随着此类纠纷的不断扩张也必将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进一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对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实践的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呈现增加的趋势,在种类上也呈现出一种复杂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案件类型由过去主要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到如今不仅在表现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确认纠纷等多类型纠纷。以江苏大丰法院南阳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所知,200912例案件全部为经营权合同纠纷,2010年出现3件经营合同的确认权纠纷,而20112012年分别出现12件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新类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出现,要求承办人员不仅在努力总结以往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处理应对新的形势。这些也不仅要求承办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也极大地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不仅给办案人员带来较大的压力,也造成了一种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牵涉面广,当事人的整体人员素质不高容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一定要分清各种案件的类型,作出不同的司法处理方式。在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补偿纠纷、侵权纠纷、鱼塘承包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诸多类型。就南阳庭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来看,截止到20129月份为止,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在所统计的22起案件中分别为19起、3起,其他土地纠纷案件类型暂时还未曾出现。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效益的提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农村政策的调整。长期以来由于种地收益低、负担重,一些农民宁愿少种地,甚至弃耕、抛荒,自己也要外出打工。但是现阶段国家农村农业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农业税的免除、农业补贴的实施等一些列解决农民负担实际问题措施的出台农民通过从事农业耕种能够获得较大收益。农民又开始重新重视土地的重要性,种地惜地的意识逐渐高涨。同时由于当前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在外务工比较艰难,许多农民工又返回争相耕种当初被抛掉的土地,甚至当初自愿流转承包的土地现在也想要回自己耕种。由此产生的争执和矛盾演化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存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及承包经营的不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而在人民法院实际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大多是口头协议,即便是双方订立承包合同也存在这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发包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根据笔者的统计在南阳庭所受理的土地纠纷的案件没有签订明确的土地承包合同占30%,明确签订了合同但是主体不适格的也占30%多。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中发包方侵害或干涉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不重视或者任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以村、组负责人或者几个人的意志代替村民会议,最终造成在当前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成为当事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常用理由。

 

()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的驱使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对待利益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的树立法制意思,往往以农村习俗来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有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又反悔,强行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则就通过各种途径阻止他人经营或者抢种,有的农民则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等种种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阻止他人继续经营。产生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还是因为农民的法律意识差,盲目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致使当初在签订合同时内容简单有着不少的漏洞导致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此类纠纷。

 

三、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元化解决情况分析

 

()基层调解解决情况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然是最好能够解决在基层,这样我们就必须得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把问题消灭在最根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解决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熟悉情况,可以从速从快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在笔者所处基层法庭(主要承办万盈镇、南阳镇、大桥镇、草庙镇等的案件)管辖的几个乡镇中许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都是在由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中消化,吸收掉的,这不仅对于缓解农村农民因为土地承包发生纠纷造成的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还很大程度上的减轻了可能提起司法诉讼造成办案法官的压力,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仲裁纠纷解决情况分析

 

土地承包纠纷由于其复杂性,需要较高知识素养对于简单的调节机制不一定能够解决,这就需要相关的仲裁机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是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当前笔者所知的地区范围内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后,许多案件部分案件即使没有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也没有通过仲裁的方式,使仲裁这种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虚设。通过对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谈话了解到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土地承包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也不知道到哪儿仲裁,该如何进行仲裁。许多土地纠纷案件在经过调解不成阶段之后直接到起诉阶段了,虽然程序上没有违法,但是这无疑增加了法庭的压力。同时也使得许多纠纷本能够源头解决的,最终走上了司法诉讼机制。

 

()诉调纠纷解决情况分析

 

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以上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诚然当前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并且案件的调撤率在逐年下降,但是对于法庭在解决这种纠纷的时候还是应当不遗余力的采取调解方式减少司法程序。南阳庭在总共受理的22起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有12起、通过调解后自愿撤诉的1起、通过民事裁定的方式结案的为4起、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结案的为5起。通过这组数据可得知当前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由人民法庭组织调解结案的占大部分。

 

四、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对土地承包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就司法层面,在处理相关类似的案件中应本着维护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尽量不让农民失去土地。 我国《土地承包法》中赋予了承包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权。《物权法》则赋予了承包人的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将指引司法机关运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相关理论给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护。基于物权行使保护权比单纯的因签订的合同的行使债权请求权更加有利于对于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对于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优化。这样方能通过相关的法律释明帮助纠纷的解决,尽可能的维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利益,促成其对于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的理解。

 

(二)多方协调解决纠纷

 

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能依据一个简单的民事判决或者民事裁定就可以了,由于土地纠纷案件类型复杂,不稳定因素比较多,需要我们联合多方力量多管齐下的方式。以笔者所处的人民法庭在辖区内开展“1+5”庭所共建对接机制建立“和谐乡镇、无诉村居”的经验可以用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体是建立人民法庭联动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整合基层管理资源,构建诉前调解为主导、诉中调解为辅助、诉后执行和解的能动司法模式,以多管齐下、多方并用的方式解决纠纷。用这种方式处理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法庭审判的压力,也能有效的减少矛盾,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化,避免群众事件的发生。

 

()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农民法制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因为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法律知识缺乏,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当时事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或者订立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矛盾频发。所以对于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型与能动性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选取一两个案例进行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思和法律知识的纽带。同时利用相关媒体或者印发一些宣传手册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让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诸如此类的法律宣传手段,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院特别是处于农村土地纠纷最前沿的人民法庭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不仅要在法院审理上,注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严肃性做到合法而且还要注意到合理,就是要注意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案件审理后经的的起时间的检验。具体来说我们不仅要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不管是以调解的方式还是以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不仅要做到案件审结过程中没有瑕疵合乎法律的要求,严格依法办案,使案件的审理经的起推敲,还能使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更加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以能更好的解决此类案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好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