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货币、市场与法院工作的调研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464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制度的改变,更在各个方便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更因此产生了诸多矛盾纠纷。折射到法院工作中,就是与资本、货币、市场等诸多关键词相关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加。如何因势利导,处理解决好这些案件就成为应该着力研究的课题。本调研把重点集中在货币资本流动性类型案件上,通过市场中货币资本的流向来研究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应该如何更好的应对这些案件。
一、货币资本流动性类型案件产生的根源
所谓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 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特别是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金融资产。广义上,资本也可作为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显然,在各类案件中接触到的资本定义,更加宽泛和通俗,指的是掌握在个人和组织手中的各种财富,偏重于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本。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货币资本是产业资本循环中的第一种形式,它执行的是货币的职能,即在流通中用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
与学术性的定义不同,在日常生活和所遇到的各类的案件中,货币资本基本则是以各种各样不同的形象出现的。在整个资本大循环的过程中,各类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在自身原有的资金外,常常需要融集外部资金来完成周转和经营目标。而诸多纠纷就往往发生在这些融资过程当中。传统的融资手段,有银行贷款发行有价证券等等方式。而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融资方式门槛较高,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故而纷纷转向其他方式,而他们采取的各种新型融资方式正是引发今天社会中诸多纠纷的根源。
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经济体不甚相同,中国更有着更加独特的经济环境:新兴的市场,逐渐改变的思想、巨大的资金需要以及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基于风俗习惯和缺少成熟的资本市场等等原因,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储蓄的习惯。从图表一可以看出,四大商业银行有着总额高达数十万亿人民币的存款,这就意味着,有数额庞大的资本蛰伏在民间蠢蠢欲动,随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入资本市场。事实上,这种流动趋势也在逐渐显现。
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环境的不断开放,资本的逐利本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了解了通货膨胀、贬值保值和增值的意义,于是纷纷走上了投资的道路。从图表一还可以看出,虽然个人存款及单位存款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但并非一如持续多年的稳步上升趋势,存款总额,尤其是个人存款,呈现出了逐月振荡的趋势。这就更加侧面证明了储蓄资金的松动,居民逐渐不满足于将闲置资金储存在银行,而是投入市场,寻求更加高回报的增值方式。然而中国尚未拥有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等证券市场也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会流向何处,在现实中,逐渐成为一个困扰普通人、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大问题。法院接收的各种案件的类型似乎在侧面给了一个回答。
图表一:201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储蓄额
二、货币资本流动性类型案件产生的领域
该类案件产生的领域,可以概括成传统领域和新型领域两个部分。传统领域是指由于各种传统融资方式引发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信贷、企业间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反映到案件类型上,主要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类型。主要新型领域则是指由于各种新型融资方式导致的纠纷,重点体现在民间借贷领域,指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由此引发保证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等等。由于资本的流动性,这两个领域不是互不干涉,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交融的。
近三年来,宿城区法院接收的有关这两个领域的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我院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84件,涉案标的总额为 162328708元。保证合同纠纷8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8564015元。担保追偿权纠纷71件,涉案标的总额为14580164元。借款合同纠纷 614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4587828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6件 ,涉案标的总额为20822198元。2010年,我院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36件,涉案标的总额为238542210元。保证合同纠纷9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12439968元。担保追偿权纠纷126件,涉案标的总额为23243136元。借款合同纠纷77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73125595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63件 ,涉案标的总额为33948331元。2011年,我院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118件,涉案标的总额为328712186.15元。保证合同纠纷72件,涉案标的总额为11235060元。担保追偿权纠纷136件,涉案标的总额为25733602.28元。借款合同纠纷 815件,涉案标的总额为86576007.93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6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40876990.8元。
图表二、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走势对比图
从这些数据和图表,可以看出,无论从数量还是标的额上,这些类型的案件均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传统领域的纠纷增长平稳,幅度不大,而民间借贷纠纷的大幅度增长,尤其需要加以关注,这种现象说明,民间借贷正是现行矛盾纠纷最高发的区域,而作为新型融资方式且并不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隐藏风险。
三、货币资本流动领域的隐藏风险
(一)民间借贷纠纷
1、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与法律溯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截止2011年底,宿城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及相关类型案件就占到了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明显突显出了易发、多发、群发的特点。与此同时,根据央行的统计数据,同期储蓄额则呈现出了同比下降的趋势,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流向了民间借贷领域。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全民投资热潮只是引子,民间借贷的高回报率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这些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立法之初,并未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盈利的手段加以规范,而只是作为一种基于普通社群关系的个人或机构,在暂时性资金周转不灵时的拆借手段。因此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是视为没有利息的。在当时,纯粹以盈利为目的,涉足该领域的普通人为数很少。但是随着市场政策的不断放宽,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进而产生数额庞大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银行机构的放贷政策愈加严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他们的目光转向民间资本市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为了吸引民间资本的加入,借款方采取的常用手段即时承诺相较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其他传统保值方式更高的利率。通过价值规律的传导作用,游离在民间的高达数万亿元的资本纷纷投入该领域。
如果仅仅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为闲置的资金找到了一个增值的途径。不失为一件两全齐美的好事。然而,这繁荣的背后却隐现重重危机,随着时间推移,负面影响更是愈加突出。
2、民间借贷纠纷的起因和特点
从宿迁市泗洪县民间借贷市场的崩盘,到浙江省温州市上千亿民间借贷市场的危机,大大小小的类似案例发生在全国各地,更给民间借贷敲响了警钟。
关于纠纷来源。上文分析了这些资金来源于民间,但资金的收拢和出借却主要不是由个人来完成的,起到牵头作用的主要是一些中介组织。从近一段时间的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了民间借贷主要途径。而这些机构的资质与信用,则是参差不齐。以温州为例,有关部门《关于温州担保公司贷款垫资问题的调查》中,就提到了担保业存在的问题,例如,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温州市藤银担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10万元,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担保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但该公司却以担保名义非法集资,从事高利借贷活动。上述调查还指出,有的担保公司还明目张胆地公开发布贷款垫资、短期资金周转广告,谈妥后再以个人名义进行高息借贷活动。这种名为担保机构实为个人借贷的融资行为,加大了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关于纠纷的形式。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屡见不鲜,有些是直接书面约定了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还有一些,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比如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每支付一次利息,重新立具借据等行为,使在庭审中无法审查出是否存在高息行为,使得此类行为异常猖獗普遍。
关于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繁荣的原因之一即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从银行贷款却比较困难。那么,这些资金有多少真正流向了企业呢,而这些又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呢?民间借贷更加普遍的情况是通过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资金直接或间接的由个人借出给了个人,即使很多借款人有着企业股东等等身份,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但事实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资金多数并没有流向企业。
3、风险重重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市场经济的普遍缺点,即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来,民间借贷的高息有很多达到月息10%以上,甚至出现了月息50%以上的案例,这就意味着借用该类资金的组织或个人月盈利率必须高于这些月利率,又有哪些企业可以保持如此高的盈利呢?以长远的眼光看,即使是近几年来大热的房地产业,也不可能长期保持这样的利润。
畸高的利率,必然伴随着畸形的经济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 10%的利润让人疯狂,50%的利润让人不顾一切,100%的利润让人铤而走险,而300%的利润,则会让人罔顾和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鱼龙混杂的民间借贷市场,夹杂着高利贷,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更有一些涉及到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利率畸高的地区,出现了层层转贷,利息层层加高的现象。资金链的断裂可以说只是时间的问题。
在高利率的诱惑下,出现了更加危险的金融信号,即信贷资金转投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风险与信贷风险捆绑在一起的现象。银行信贷资金被借款人转贷进入地下钱庄,进而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这给银行资产带来很大风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民间借贷的性质比较特殊,它不同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与证券市场的风险的来源有极大的区别。一旦无法收回借款,借款人最终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在这个金字塔结构的民间借贷体系中,资金链一旦断裂,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位于最底层的普通群众。而这部分人,恰恰是数量最多,抵御风险能力最弱,也最容易引起群发性诉讼的人群。
(二)解析货币资本流向即矛盾纠纷多发的热门产业--以房地产为例
提到数额庞大的货币资本流向问题,恐怕大家都会联想到一个行业,那就是"房地产"。 这个行业的特点注定其处在资本流动的风口浪尖。
1、房地产领域的特点与纠纷
近几年来飞涨的房价造就了大热的房地产业,而这个高利润行业有一个相当突出的特点,即资金链的倒置,其需要大量的前期资金主要是通过贷款得来的,而后再通过预售房屋来回笼资金、偿还借款。这就意味着房地产行业需要借贷大量的资金,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了房地产领域。在中国各地,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房价都有了很大的增幅,房价的高涨带动了投资房产的热潮,除去隐性流向房地产企业的民间借贷资本,"炒房"也随之成为了很多相当规模资本的流向目标。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种备受关注的民生行业,事关每一个普通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诸多上下游产业和劳动者,随着国家对房地产领域调控的不断增强,也逐渐成为矛盾纠纷频繁的区域。
前段时间有两条非常受关注新闻,一条是上海某楼盘大幅度降价导致业主抗议。另一条则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北大演讲时表示,由于银行体系房地产信贷资产占比相对较低,银行业房地产金融衍生产品数量极少,风险特征相对简单,超过1/2的按揭贷款和开发贷款都是在2009年二季度房价重新高企之前发放的,开发贷款的平均押品比例达到189%,即使房地产抵押品重度压力测试下跌40%,覆盖率仍高于国际通行的110%标准,即使在房价下跌40%的最极端的情形下,银行业仍风险可控。 这两条新闻都是由于近期房价调控导致部分地区房价下跌产生的。从中正好可以窥见两类常见的房地产纠纷类型:一类是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另一类则是商品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导致的银行借贷纠纷和融资纠纷。从现有案例即可以看出诸多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子。随着资本流动的方向,矛盾通过资金链互相传导的趋势不容忽视。
2、警惕房地产领域次级贷风险
今天的这种大背景,很多方面类似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发生时的情形。次级债危机即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911事件后,在宽松货币政策、积极减税政策的刺激下,美国的住房消费需求迅速增长,而全球流动性过剩亦使得房贷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普遍增强,房屋抵押贷款快速增长,并推动了房价格迅猛上涨。但随着美联储货币政策的紧缩和油价不断上涨,美国经济复苏放缓和居民收入增速下降,消费者还贷压力不断加大,违约风险开始集中暴露,房价也开始下跌。
由于房地产行业牵扯广泛,这种风险会以极快的速度传导到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而引发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因此防范和注意次级贷风险,同样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对策
1、解决货币资本流动性案件,需要充分注意各类案件的内在联系。
无论是民间借贷隐现危机,还是房地产行业的起起伏伏,都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资本本身即是具有相当灵活性和传导性的,一个高利润的领域出现,大量资本就会迅速转向该领域。同样,一个领域出现问题,也会很快的影响到其他领域。资本游走四方,其通路和纽带离不开"炒作"二字。这就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各类炒作行为,去发现问题,研究矛盾,化解纠纷。
2、面对和解决这些因资本流动产生的问题,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各种解决诉讼纠纷的技巧。
作为群发性案件的多发领域,需要充分重视诉前调解的作用,加强调解工作和裁判工作的结合。分析案件出现的原因,抓住引发矛盾纠纷的关键部分,了解倾听群众的诉求,安抚群众的不安情绪。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做好善后工作。
作为一名法官,同样也要密切注意国际金融市场风向和我国新出台的货币财政政策。要对事关民生的,尤其是群发性案件的出现具备高度警觉性,这正有可能是某些金融风险出现的讯号。而这种讯号,就是未来可能遇到的案件诱因。关注和分析其成因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切入点。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总结各类案件,即时做出归纳整理,提交相关部门,作为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依据。
3、解决这些因资本流动产生的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我国法律针对民间借贷性质案件的规定,虽然随着时代发展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民间借贷现象相比,还是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只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着零散的相关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四倍利率的上限,即被奉为民间借贷领域的金科玉律。"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这个词组中有一个定量和一个变量,定量是四倍,变量即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我想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就是考虑到了适应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环境和货币政策下的实际情况。然而现实的发展显然出乎了之前的设想,在二十年后的今天,民间借贷市场3%-5%的月息成为主流,普遍高于了四倍之限。四倍利率,可以说已经不能发挥指导民间借贷核定利率标尺的作用,只作为最后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保护性规定存在着。也就是说,如果走入诉讼程序,法律只保护四倍利率之内的部分,而在市场程序中,这个限制却很难成为借款双方约定利息的界限,高于此例的情况早已比比皆是了。法律的重要作用即时指引人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已经到了需要反思和完善所谓"四倍利率"的时刻了。同时,立法规范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的活动,而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评价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4、解决这些因资本流动产生的问题,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指定货币政策、监控金融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各家商业银行有着自身的一套公民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如果包括法院在内的各个机构能够联动建设一套更加完善,覆盖范围更广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公民和各类型的组织形成一套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就能更好的改善各类人群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降低资本在各类投资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