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光:优化基层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的思考
作者:龚春光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772
当前,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办案任务,而法院有限的人力资源和与日俱增的案件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法院高效顺畅运转。加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庞杂,导致相当一部分的职权交叉、职能相近,因而人力资源的效用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为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挖掘人力资源潜力,笔者认为应积极探索对基层法院立案审查、审判执行和综合部门整合设置的改革,力争审判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一、整合诉讼功能,夯实工作基础重抓繁简分流。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努力在立案前化解纠纷;对小额诉讼及需要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转入速裁大厅快速办理;对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转入民一庭或民二庭办理,从而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审判效率。同时,所有诉讼保全(包括诉前和诉讼中)案件和管辖异议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办理。集中力量送达。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实行统一公告送达,对身处偏远地区的被告由法警统一集中送达,并明确专人办理相关手续,收集齐全有关材料转交审判部门,减少审判部门的事务性工作量,便于集中精力审理案件。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开展司法鉴定法律释明工作,在立案前向当事人说明鉴定的风险,提醒当事人慎重使用鉴定权利,并在征得同意基础上进行诉前鉴定。对于鉴定申请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采取集中办理、快速委托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审判工作如期进行。
二、精细配置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推行专业化审判。根据常见案件的类型,在民一庭和民二庭内集中成立金融、民间借贷、医疗纠纷、土地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专业化合议庭,并根据法官的业务能力将合适的人员放在合适的位置,实行定期轮岗,确保用其所长,避免“同类案件庭庭办”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以便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司法公正。合理调配人员和案件。将绝大部分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安排至审判一线,并精减综合部门人员。将办案经验丰富的中层负责人到龄后予以留用,仍享受中层待遇,让其在审执一线担任支部书记或廉政监察员直至退休,延续法官职业生命,缓解法官断层难题。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偏少的现状,将一个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调配至行政庭办理,并将所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交由行政庭办理,减轻执行局工作压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在执行局内部成立综合、裁决、实施三个科室,实行财产查控、处置、分配集约执行模式,成立法警执行中队派驻执行局,将通过司法考试但暂时不能任命助理审判员的书记员担任执行员,除执行裁决科保留一个合议庭之外,将执行局其他审判人员全部投放至审判一线,在提高执行裁决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强审判部门力量。
三、整合综合部门,切实服务一线将审管办、审监庭、法庭指导办整合为案件管理中心。整合三个部门人员和办公场所,每月实行“一会两报”,即召开审判绩效分析会,开展质量评查实名通报、审判质效排名通报,促进各部门强化管理;对发改案件逐案剖析,帮助分析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提升案件质量;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审判业绩档案,完善人民法庭立案、分案、定案、质评、问责等环节的审管体系,定期制作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升人民法庭办案水平。将办公室、行政科、法警大队整合为综合服务中心。派驻专人在靠近审判庭的院办公楼一楼设置印章、档案服务点,帮助审执一线加盖印章、校对文书、卷宗归档,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执一线的财务支出、报结手续,将全院90%的车辆投放至审执一线,派出专门人员负责网络运行、设施维修,保证运转顺畅;成立法警执行中队、押解中队和安保中队,分别派驻执行局,刑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在提高工作效能的同时,确保司法安全。将监察室、信访办、工会整合为审务督察中心。修订完善综合督查规定及其问责办法,以“四报一表”(审判管理、信访稳定、纪检监察、司法安全通报和每月工作计划表)为抓手,对信访案件归口管理,每月对发改案件、信访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发出《审务督察通报》公布有关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问责、处罚到位,既努力提升工作执行力,又有效治理庸、懒、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