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忘年交恋人因为串通当庭翻供,同时受到刑罚制裁。4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男)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柳某(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沉迷恋情开怀畅饮

 

高某、柳某均因离异单身,高某只有34岁,而柳某已43岁,并抱上孙子。女的比男的大9岁,在常人的眼光里,他们并不适合做夫妻。然而,一次邂逅后,二人却爱得如痴如醉,甚至愿意为对方做出违法之举。

 

2012521日,高某从北京出差归来,与恋人柳某相约共进晚餐。当晚,高某无证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柳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先后到达海安一高档酒店用餐。由于谈得投机,高某眉飞色舞,十分兴奋,席间不顾驾驶机动车禁酒的“高压线”,开怀畅饮。相恋的时光总感短暂,不知不觉中一个多小时就过去了。

 

当日晚910分左右,二人驾车同返租住屋。高某驾驶摩托车,在一公路交叉路口,被海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时,柳某在警方作证中,亦承认高某酒后驾车。

 

不顾事实恋人串供

 

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当事人、证人、办案民警陈述一致,这本是一起极其普通的危险驾驶案。根据量刑标准,高某只要认罪态度较好,通常应判2个月左右的拘役。然而,庭审时却发生意想不到的一幕。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高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作起虚假供述,拒不承认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时,高某于案件开庭审理前多次找到证人柳某,要求柳某看在恋人的感情上,改变原有证明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证言,并恳请柳某出庭作虚假证言,证明其醉酒后未驾驶摩托车。也许是甜蜜的爱情让人昏头,柳某竟然在最后一刻答应了高某的违法之请。二人协同后,统一了事件经过之陈述。

 

201324日,海安县法院就本案进行庭审时,高某继续作虚假供述。证人柳某当庭推翻原证词称,当天酒后因摩托车出现故障未能发动,高某骑坐摩托车,双脚放置于踏板上,柳某则在后面开着电动自行车,用一只脚蹬着摩托车前进。由于柳某证词的变化,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只能暂时休庭。

 

真相揭穿同被判刑

 

司法人员随后进行了模拟试验,发现如果按高某、柳某的方法很难推动摩托车前进,即便勉强为之,年轻力壮的男人能推进数米就不错了,何况柳某这样一个柔弱女子。高某、柳某串通作伪证的可能性迅速上升。

 

当日下午,检察院通知柳某核实情况,柳某仍坚持庭审说词。警方获悉情况后,从检察院将柳某传唤至公安局。纸包不住火,做贼总归心虚。高某闻悉柳某被传唤,主动到警方坦白了一切,柳某的精神堡垒亦迅即被突破。

 

43日,海安县法院再次开庭时,柳某已从证人转为被告人,二位恋人先后被押上法庭。二人均后悔莫及,柳某更是哽咽得说不出话来。被告人高某因在妨害作证中存在自首情节,被依法从轻处罚。

 

面对法院的判决,二人表示认罪服判。

 

点评: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高某、柳某二人相互串供,犯罪目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均相同,为何定了不同的罪名。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伪证罪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的目的。4、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特殊主体构成,而妨害作证罪则通常由先前已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先前发生的刑事案件的证人与当事人相互串通,共同当庭翻供时,尽管犯罪故意相同,目标一致,构成共同犯罪,但却定不同的罪名。

 

本案高某与柳某分别是先前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证人,他们共同串通当庭翻供,由于身份不同,只能定不同的罪名。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