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准养母”1.5万,算不算盗窃?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次数:228
小伙杨某4年内因为盗窃罪5次被判刑,今年2月底刑满释放,而时隔4天后他又走上了老路。近日,邗江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杨某今年24岁,家住邗江,2006年开始,他5次因盗窃被判刑,到了今年4月26日才刑满出狱。出狱后,杨某以前的一个狱友皮某找到了他,希望能和他“合作”搞点钱花,杨某很快答应。5月1日晚上,皮某和杨某一起来到了蒋王街道,通过翻墙进入一户人家,打开大门,将一辆电动车窃走,得手后这辆车由杨某使用。眼见尝到了甜头,杨某又把目光锁定在他的养父身上。盗窃“准养母”的钱算盗窃罪吗? 杨某有一个不幸的童年,不到一周岁就被父母抛弃,后来他的大伯收养了他,成了他的养父。刑满释放回家后,杨某无意间得知养父有一张存折,里面可能有不少钱,且养父极有可能并未设置取款密码。 5月3日那天,趁家中无人,他偷走了养父的存折,分两次取走了存折上的13000块钱。接着他又一次回到家中,把家里翻了个底朝天,在衣柜里找到了2000元现金。
庭审中,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过他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是盗窃了养父的15000块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不过公诉人提出,综合报案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被盗的财产并非杨某养父的,而是其养父女朋友的工资,由于其不识字,才让杨某养父存在了其名下,另外的2000元也是其工资,杨某和被害人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不能适用该法条。
经合议庭合议,杨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