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证驾驶 保险人按责追偿
作者:汤文新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次数:323
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责任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中判令被告无证驾驶驾驶人汤某按责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垫付赔偿金14000元。
2012年3月,被告汤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第三人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汤某无证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汤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令本案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陈某17000元。如今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规定,向无证驾驶人汤某追偿其垫付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规定一致。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中的不特定个体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及时得到救济,其实质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基于防范道德风险和保障交通安全的考虑,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者,应由致害人负终局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汤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陈某医疗费等赔偿金。该情形符合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和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向驾驶人追偿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向被告汤某追偿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的原理,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人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向汤某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在汤某的责任范围内,汤某也只在其承担主要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故该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