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崇安区法院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纠纷。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愿意承担75%的事故责任赔偿,取得良好效果。

 

20111021日,85岁的杨老伯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杨老伯突然减速让后方两辆车辆避让不及,导致三车追尾,杨老伯被撞倒地,中间轿车尾部被撞凹陷。交警部门在现场查看时无法认定货车在撞击轿车前,轿车有无与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而杨老伯也说不清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事后,杨老伯被送住院,花去医疗费用2.5万元。为此,杨老伯将轿车司机吴某和货车司机林某以及两辆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判决,杨老伯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两车司机连带承担各42.5%的责任。

 

“我的车辆被撞了,这四五万的维修用费应该由谁来赔偿呢?”自觉吃亏的轿车司机吴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打起了官司,将货车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被告保险公司方认为,其已经在之前的官司内承担了赔偿责任,至于吴某的修车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轿车前、中、后各部位的受损原因通过举证也无法进行严格区分,故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其赔偿责任,调解工作一度进入困境。随后,法院主动邀请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通过两个多小时的情与法的沟通,终于让被告方认识到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电瓶三轮车驾驶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轿车车损事实有一定联系但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最终促成了原被告各方均能接受的调解结果:由保险公司承担轿车车损的75%,电瓶三轮车及轿车各承担12.5%。

 

“近年来,保险纠纷呈现强势增长态势,保险行业协会的加入能使保险公司理性看待案件结果,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崇安法院广益法庭庭长王丽君介绍,这次调解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保险案件的实施意见》在崇安法院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首次运用,崇安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