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我想在这里说一说。什么事情呢?小事。如果把这件事情纯粹孤立起来看,就是个小事。然而就是这个小事,让我想了很多,夸张点说,有点震撼!

 

我不是名人,至少目前还不是名人。说我不是名人,我是有依据的。不是我“三句不离本行”,我们法院人本身就欢摆个事实讲个道理。我是新录用人员,到法院上班算足了工龄不到百天。上班前,不是名人,没有粉丝;上班后,发现书本与实践相差不少,忙于适应工作,手忙脚乱,还没有来得及规划“名人”的事情。再来谈谈我司职的位置,立案庭书记员。说是书记员,其实连书记员都不是。按程序,顺利的话,书记员的任命也要等我们公务员一年试用期期满后才能操作。严格意义说,我是个“准书记员”。就这“准书记员”也还不是资深的,所以名不见经传。我的工作,说起来也很简单,因为简单,所以平凡。新民诉法修改,程序上设了“诉前调解”,我就跟在负责诉前调的审判人员后面打个下手,案件分来后帮登个记、根据审判人员在手案件情况进行排期、再根据排期情况逐个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帮送达传票、调解时做个笔录、调成后帮着制作和送达调解书、案件报结、卷宗整理归档……  偶尔也会到立案大厅帮忙案件受理、录入,或者打打水、抹桌、扫地。所有这些看不出轰轰烈烈、惊天动地。

 

有名和无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默默无名的我却经历这么一件事情。

 

上个星期五,我例行通知案件当事人。这个案件原告有个代理人,我就根据号码给代理人去了电话,一一告知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等相关事项,电话要结束时,该代理人突然说了一句: “你是仲裁吧?”我很惊讶,不及细想,我礼貌性地答道:“是的,我是立案庭的小仲。”并且问他有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他说:“没有,很详细。”我说声谢谢便挂了电话。我望着代理人的名字,有点发呆。我头脑快速搜索我所接触的案件,确定此人相关的信息为零。既然没打过交道,他怎么会知道我名字呢?我有点不解。百思不得其解。

 

今天上午,既定程序走完后,我还是忍不住问了代理人。代理人笑了笑说:“我们确实不认识,但我早就听说了你。”我惊奇地望着他,接着他的话让我想起了一件事情。

 

那是我刚到立案庭不久,有一位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复印相关卷宗材料,材料很多,侦查卷宗共有三册,复印下来需要很长时间,但他又要急着去看守所会见案件被告人,被告人的家人在催,于是他很犯难。不复印吧,再复印还要重新办理阅卷审批手续,复印吧,耽搁了时间又怕委托方不理解,或者被看出端倪。很显然,直到会见前他还不了解案情。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这么忙,忙的不可开交?或是没把辩护的事情放在心上,人家不催他不急,急的无法分身?我心里宁愿相信他是前一类情况。看到他着急的样子,我对他说:“这样吧,你先复印你急着用的材料去见被告人,其余的我复印好之后你过会儿再来取。”他知道这是他此时最好的选择,哪怕我复印的不一定符合辩护的口味。他问了我的姓名,在客气了几句之后,就拿着起诉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的复印件急匆匆地离去。

 

我真想感谢我的院校,她安排的实习和假期见习无疑是再正确不过了。大学四年,我在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学过,在法院的刑庭学过,在律师事务所学过。尽管都一知半解,但毕竟“知一”且能“解半”!正巧我是新来人员,派不上什么大用场,手头没啥事情,“人民法官为人民”嘛,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我将案件材料浏览一遍,没有翻版全部复印。我知道复印一张纸就多收一张钱,钱还得当事人出。当事人的钱也是钱,少冤枉一点是一点!我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复印了文书卷和证据卷,证据又按照种类进行分门别类,自己仿佛就是辩护人在审阅材料,并将复印材料按顺序装好,俨然一份出庭辩护预案。复印材料被取走后,辩护人没有要求补充调阅。我理解是我复印的非常到位,没有给他重复劳动的机会。我不愿怀疑他的业务和敬业水平。

 

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是一个所的同事。辩护律师回去后,将我事情大肆地宣传了一通。代理人说:“我听了你礼貌有条理的通知,我想应该就是你了。”

 

我不知道我是什么样的表情,我只知道我在想。如果我当时不主动帮他复印,或者不用心帮他复印,或者不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全都复印,甚至公事公办,来得及复印就复,不复拉倒,再加上公主式的脸色……  他会不会也帮我传播传播?想着想着,我的后脑勺有点发凉!名人根据名声可分为“大名”和“臭名”,实际臭名更能远扬!

 

说立案庭是窗口单位,我以为法院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是窗口单位,一个人的工作言行就是最直接的舆论宣传,好坏自有公论!

 

我记得有位劳模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也没有什么过人的地方,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按照标准和要求来践行的,只不过,我做的相对要好一些,但也不是完全都是规范动作。”其实,哪个条线的先进工作者,就是在该领域执行标准的标兵。先进的,离标准近一些;落后的,离标准远一些。就是先进者,也不是超标者,何况我们这些还不是先进,或者待先进者呢。

 

孔子说过:“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一个人啊,不怕没有职位,就怕用来履职的能力不够。不怕没有人知道自己,要追求值得让人知道的本领。法院的职位又何曾不是这样?

 

代理人临走时说了些夸奖之类的话,大概是法院队伍素质抓得好或者是我的行为给法院增了光,我没有听进去,因为我没有丝毫的自喜。

 

我做了一桩小事。仔细想来,又不仅仅是一桩小事。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