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谈因宠物横穿马路致人损害赔偿规则的确定
作者:刘利权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526
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告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相撞,致原告李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宠物狗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了拍摄和勘验,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原告李某将宠物狗的主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事故的责任在被告,相反原告在骑车过程中车速过快,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原告的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同时,就事故造成其宠物狗死亡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其损失13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由及赔偿规则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2、事故与车辆有关。而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且与车辆有关,故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其相应的赔偿规则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系宠物狗横穿马路的行为所引起,该行为是宠物狗基于动物本能的自身动作而为。该宠物狗的独立动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结果,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因其管束过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及其相应的赔偿规则来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更符合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构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致害之物必须为饲养的动物。第二、因为动物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引起侵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只有基于动物本能的自身动作使人或物受到损害,才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宠物狗横穿马路的行为系其基于本能的自身动作,并非受人驾驭、唆使和支配。第三、受害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第四、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正是由于宠物狗突然间横穿马路,原告为了躲避从而紧急刹车所造成的。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本案中宠物狗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完全符合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特征。
其次,本案作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处理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本案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那么原告作为机动车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其必须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只存在轻微的过错,而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从而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另外,在事故中死亡的宠物狗属被告的财产,其死亡造成了被告财产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由于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2000元)就宠物狗的死亡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反之,本案若按照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由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应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也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的宠物狗横穿马路造成原告受伤,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若被告想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其必须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过失。同时,对于被告宠物狗的死亡,原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合理性上分析,本案也应作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