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25分,吴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车身部分停在行车道内的中型货车发生刮擦,致两车损坏,中型货车左侧的驾驶员张某被撞击后碾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重型货车在阳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型货车在永诚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后张某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两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中型货车驾驶员张某相对于中型货车是否属于第三者,永诚财保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但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永诚财保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系法律规定直接赔付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第三者的险种。张某相对于本车,既非被保险人,亦非车上人员,故而其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但在商业三者险的合同中,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包括了投保人与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从事驾驶员工作,故而其非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对于中型货车来说,既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又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永诚财保需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三者与驾驶员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的,该身份具有临时性,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本案中,张某既然已经下车并站立在车下,其已经脱离车内空间,相对于本车,已属于车外人员,故而其既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亦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既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亦非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永诚财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1.该事故在发生时,中型货车驾驶员张某在高速路上违章占道停车,虽然事故发生时张某并未在车内,但发生事故时,该车仍在张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其相对于中型货车仍然是驾驶人员,而非第三者。2.虽然驾驶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对于车上乘客,在下车的瞬间,只要完全脱离本车,则相对于本车,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但事故发生前,张某为该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不管其基于何种目的下车并停留在车辆左侧,但在其将该车交与其他驾驶员掌控前,该车仍无其他合法驾驶人员,张某仍然是该车的驾驶员,张某的身份尚未从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3.张某的个人过错行为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且其本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强险系依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险种,商业三者险是以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而驾驶员作为车辆的直接管理人员,其对车辆的管理行为系代表车主进行,车主或他人为车辆投保的保险标的均为本车责任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在代车主对车辆管理期间,其行为对第三者产生的损害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故而其属于上述两险种中的被保险人。其在驾驶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属于上述两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对因其自身过错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则不在责任范围之内。综上,笔者认为,张某相对于本车不属于第三者,永诚财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