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互联网因其信息量广、传播速度快、可参与度高等特点逐渐成为公众表达意愿的主流平台,当两者产生交集,天然的使网络成为公众监督司法审判的主要渠道,公众网络监督力量因运而生。公众的网络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但网络监督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监督无序、部分信息失实、误导他人,甚至既而发生网络审判案件,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审判。

 

从最终价值取向来看,公众的网络监督、司法审判的目的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只是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一种是代表草根意愿表达民众呼声,一种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强力手段。本文以公众网络监督这一当前热门现象为讨论话题,从"赵作海案"" 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这两个公众网络参与度较高的案件出发,阐述公众网络监督力量的崛起因素,分析公众网络参与形成的民意磁场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的双重影响,并对如何规制公众网络监督的力量,使之成为司法工作审判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问题:两个公众网络参与度较高的案件引发的不同评价

 

    近些年,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以其实时、快捷、廉价、有效等独特优势使传统的新闻报纸成为"旧闻"。而司法审判这个历史渊源悠长又严肃神圣的事情在与众网络的监督产生交集时擦出了激情的火花,回顾近些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法律事件如"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李昌奎案"等都伴随着公众网络监督,公众网络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已悄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材料1"赵作海案" 2010430日,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响突然回到了赵楼村。而早在11年前的59日同为赵楼村的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赵振响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2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赵作海事件经由相关媒体报道及转载后,开始引起网民热议,各大网络论坛、社区、博客纷纷参与转载、跟帖与讨论。201059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案件中,赵作海的沉冤昭雪,渗透着无数网民推动司法审判进步的点滴努力,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被停职调查,赵作海最终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同时也表明无数的公众在时刻的监督着司法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赵作海案件中,再次向世人昭示了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恶劣影响,也进一步暴露了刑事诉讼程序在某些关键环节的"失灵"。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激烈讨论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20105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更是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材料2"李昌奎强奸杀人案"20095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7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因为有自首的情节,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大多数网友认为李昌奎作为凶残,情节恶劣,"不斩不足以平民愤",有的网友甚至以药家鑫案作为标杆,批判李昌奎案量刑过轻,不知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还是对自身审判的审视,20117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结果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9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李昌奎案件中,我们姑且不评论李昌奎究竟该不该死,我们关注的是,究竟由谁来决定其是否该死,是网络监督形成的舆论还是司法审判?对此,深陷舆论漩涡的云南省高院一名匿名法官曾投稿《南方周末》称,公众要求判处穷凶疾恶的李昌奎死刑"是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本起案件中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二审中程序、实体审理无问题,也无枉法裁判、行贿受贿问题,仅仅对量刑轻重表示怀疑,便启动再审,而且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的背景之下,让我们不得不对司法的权威产生动摇。监督也好,舆论也罢,毕竟司法应该是神圣而又让人敬畏的,在轰轰烈烈的网络监督与舆论下,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

 

二、分析:司法审判中公众网络监督力量崛起的动力

 

一、公众网络监督形成的现实基础。

 

1、现有民意表达不畅。民意即为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来看,民意的表达有许多制度化的途径,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收集民意形成提案议案、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但由于历史文化、民主素养以及具体体制机制安排的影响,现有民意表达渠道难以充分发挥其承载民意的功能,民意表达不畅依然是当前非常突出的问题。以至于在谈及我国现有民意表达时,媒体一个最常用的词是"用脚投票"。与此相对应的是公众强烈的表达欲望,因现有民意表达的途径不畅而引发的制度外表达日益突出。

 

2、公民监督意识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度不断提高,公民不断的以主人的身份来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和管理中,社会责任感增强,同时越来越注重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而进些年法官下农村了解民意、巡回审理、法律宣传等一系列普法教育的发展推动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学会运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公众开始自觉或不自觉的关注热点法律事件,为网络监督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监督权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有一定的距离。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高,公民行使监督权往往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互联网的发展恰恰提供了公众监督的土壤。自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的便利性、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征,公众行使监督权在网络世界获得了空前的自由,"网络时代标志着中国草根媒体时代的到来,普通公民只要利用自己的通讯工具,随时记录下自己身边所发生的一切,发布到网络上,就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记者'" 。通过网络论坛、BBS以及博客、微博、QQ等,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把自己的感受、观点、意见、建议通过网络直接表达出来,网络的力量也使监督力量得以集中汇总。

 

二、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审判的根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们在许霆案""药家鑫""李昌奎"都看到了公众网络监督的作用,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磁场,并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公众网络监督偏爱司法审判?抑或这只是纯属巧合?对此笔者认为,公众通过网络对司法的关注,一方面在于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一桩桩热点法律案件中隐含着不同的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民与官的矛盾、贫与富的冲突等,在这里得到集中体现,而公众在最初接收到信息源时会不自觉的以自身的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对该法律案件做出自己的评判,并因类似审判结果可能引发的跟自己利益相关的影响而产生极大兴趣,对该案件的走向进行关注,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在对司法审判中,公众尤为关注,监督力度较强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能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它反映了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关系到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司法机关作为中立裁判者问题。普通大众对司法缺乏信心,试图在司法之外再寻求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

 

三、现状:公众网络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双重影响

 

一、公众网络监督能否代表民意

 

    公众网络监督是公众行使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对司法审判监督中,其表现方式是通过发帖、博客、论坛等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对某个司法案件进行选择性投票,形成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民意"。但这种公众网络监督形成的"网络民意"能否就代表了民意。笔者认为,"网络民意"是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主要通过互联网上论坛和新闻跟贴等手段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聚合公众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民意的某种民意。 "公众网络监督是民间监督的一种新兴方式,从专业性上看它并不比其他媒体更强,但如今,它成为人们最信赖、最愿意求助的方式。在一定人数参与的基础上,公众网络监督表达出来的舆论磁场虽不能完全代表民意,但应该是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

 

二、公众网络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全国5亿网民的庞大群体,使得网络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构成了人民群众监督的巨型"天网",展现了强大的威力:

 

1、是遏制司法腐败的良药。网络监督的公开透明性和广泛性带来的强大社会影响力能够给司法审判人员造成一种外在强制和内在压力,促使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网络的权威是凭借着能力和魅力树立起来的,而不用以社会等级或官位作基础" 公众网络监督让平民百姓和司法官员在一个平台上对话。同时公众网上网下的互动编织成一张反腐大网,能及时揭露司法腐败避免法律天平失衡,消除司法部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2、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节。法律应是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生活,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劳动,应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联系。法律不应该是精英阶层的专宠,更应顺应实势,与民众和社会亲和,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治时代的文明体现。公众通过网络对司法审判监督的热忱,说明民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在提高,公众通过网络对案件的讨论、参与,本身是一种良好的互动方式,一个有影响力的案件经过遍布全国数以万计的网友的关注和讨论,是一场盛大的法律专业与普通社会的调试,既能防止法官陷于思维局限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也能强化了司法的指引功能。

 

3、网络监督普法教育。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审判,并形成强大的舆论磁场,在此过程中本身就经历了一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和传统普法方式比较起来,网络监督过程的普法,紧密联系社会,同时借着媒体以及网友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立体感强,更具有贴近性。

 

三、异化的公众网络监督带来的消极影响:

 

    公众网络监督是把双刃剑,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在为司法审判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如果不加以规制,也会逐渐崭露出其双刃剑锋芒的另一面:

 

1、混淆事实真相。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网络信息的缺乏过滤,网民对信息来源与其真实性无从考证,通常仅从信息发布人处获知相关情况,一旦发布人在发布的文章中加入了自己的观点与评价,就极易使他人在阅读时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当网络群体聚集在一起,难免就会发生以讹传讹,最终导致案件事实真相与网络宣传相差甚远。此外,由"网络推手"等专业网络发帖者,利用了普通公众善良心理,对普通案件大肆渲染,误导他人,与此同时,公众情绪、社会舆论等被一些负面新闻、论题所调动,一些社会矛盾问题就面临被激化或放大的危险。

 

2、情感驾驭法律。目前为止,中国网民人数已超过5亿。如此庞大的网民队伍,网民素质良莠不齐,绝大多数网民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在面对专业的司法审判面前,对于如何正确、合理表达情意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部分网民常常打着监督的旗号,散布谣言,宣泄对社会的不满,进行侮辱、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个别论坛、博客俨然成为网民唇枪舌战、发泄个人私欲的场所,在这里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逐渐积累的矛盾被扩大,普通人在种种利益冲突中的失落感与不平衡心理找到了宣泄的舞台。在此基础上,针对某一法律事件,部分网民群情激愤,情感主宰一切,甚至衍化成网络审判,孰不知其在发表如此言论时恰恰伤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3、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网络舆论监督中包含着民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自由行使,其感性的特点也成为许多学者担忧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主要原因。司法审判独立,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司法审判独立又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法院在国家诸权力中应保持独立,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二是法官独立,即法官应独立地处理本院受理的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和本院其他人员的干涉。网络舆论监督虽然只限于民意语言的表达,缺乏强制力,但形成强大的舆论磁场在我国"和谐司法"的司法审判理念之下,必然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通过"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行政权力间接影响司法审判。

 

四、解惑:构建公众网络监督与司法审判理性关系的路径

 

1、司法公开透明。司法公开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审判其实与司法公开的程度紧密关联,事实上,网络上热门的司法个案中,大多与涉事司法审判机关遮遮掩掩相关,司法不透明,公众不信任最终导致网络舆论爆发。而对司法不信任,则是司法的最大悲哀,"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观性与可撤销性方面的价值观,决不能与司法的信任相悖。" 从传统意义上讲,司法公开的主要方式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实践中这种只允许群众和记者旁听的公开形式,往往流于形式。而在网络时代,由于传播环境的变化,司法公开的方式得以全面扩展。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应立体化全方位:1、司法调查的公开。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相关部门采取邀请网民参与重大敏感问题,开官方调查之先河,体现了公权力掌控者对于公众网络监督力量的重视。在公众网络监督压力之下,该事件的真相也逐渐大白于天下。2、彻底的审理公开。包括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 庭审中法官的自由心证公开。3、判决公开。这里主要是指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司法活动不仅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仔细的调查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更需要在判决文书中向社会昭示法律的公正与理性。而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提供了诸多便利条,满足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

 

2、加强对公众网络监督规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样,公民的监督权当然也不例外,公众网络监督具有极大的自由性,如果没有任何规制就可能被滥用,为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需进行必要监管。对此笔者认为:1、技术上的监管。通过运用互联网过滤的方法来屏蔽某些带有侵犯性的监督言论,以此来消除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言论的传播扩散。但是,在实践中过滤内容的界限难以划分,同时过滤技术可能被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所滥用,出现干涉过度,从而大大减损网络的优势,使公众网络监督形同虚设。因此,应当平衡好两者,合理规范网络服务商和网络使用者行为。2、信息责任追究机制。网络使用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当前我国个人计算机的IP地址与真实个人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给责任追究机制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如果能够明确地查出滥用权利的网络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时,那么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3、提高公众网络监督素养。由于网络特有的自由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过于严厉的管制反而会影响网络监督的实效性,对此应培养公众的网络道德,提升网络监督素养。公众应树立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积极控制自己的网络监督行为,遵守网络伦理道德,不散布社会谣言、不发布虚假消息,不发表不正确的言论,不恶意攻击别人、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从而唤起网络用户的道德感,养成合理监督、合法维权的习惯、规范用户的网络监督行为。

 

3、提高法院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由于网络的迅猛发展,公众通过网络问政、议政已是大势所趋,人民法院工作处于矛盾冲突的焦点,首当其冲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与其法院被动的受其影响,不如主动出击,积极面对舆论监督,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提升应对能力和水平。正确认识公众网络监督,许多法院谈网络、谈发帖色变,视其为洪水猛兽,存在惧怕心理、抵触情绪和漠视心态,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不会公开。对此法院要用欢迎和包容的心态对待网民,耐着性子,放下架子,耐心的看看公众对司法审判的态度,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关注网络信息,了解基层心声,充分听取民意,掌握公众的思想动态和社会舆论动向,对于出现不实的舆论导向,法院要以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的予以澄清,通过客观的正面宣传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真诚、公开、及时的沟通,消除网民的种种猜测、质疑、误解和偏见,赢得理解和信任。

 

 

结  语

 

公众网络监督介入司法审判背后承载着多方面的社会因素,面对蓬勃发展的公众网络监督,我们在鼓手称赞其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排除其他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时,更应注意这一网络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网上网下行为统一,使网络监督行为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作为司法工作者,无视公众网络监督,一味的沉浸在法律思维的逻辑中,往往会被舆论质疑,陷入尴尬两难的地步,如何在轰轰烈烈的网络监督大环境下,如何维护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公众尊重、接受在正当程序下所做的司法裁判实属不易,而这却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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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7、韩运荣、喻国明:《舆论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