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不作为,即不报警、不自首、不保护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事后也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怠于履行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并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进一步威胁,其不利后果及情节恶劣程度完全不亚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节,如不科处刑罚,那对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营造积极履行义务的立法导向是不利的。故笔者建议,将"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作适度的扩大解释,使其不仅限于空间意义上的脱离,而应扩大到法律意义上规避,使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任何规避行为均归入"逃逸"范畴,对"肇事后不作为"情形按照"肇事后逃逸"情节处理,对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重伤而不作为的情形,按照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定罪处罚。

 

一、问题提出

 

2012121日晚6时许,张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路边一行人撞倒,事故发生地为乡间公路,路人稀少。看着痛苦哀叫的受伤行人,张某并没有作出任何的反应,仅是站在路边抽烟。近二十分钟后,附近一处木材加工厂的职工下班时,才有人停下来救助受伤的行人并电话报警,而自始至终肇事者张某都是在路边看着,一言不发,不做任何举动,交警到场后张某称自己是路人,拒不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者。后经群众当场举报,公安机关才将张某带到派出所。经公安机关讯问,张某承认是自己所为,并称当时自己因为害怕,所以没有作出任何举动,回过神来后,自己是在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自己不知道报警的号码,所以没有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事故鉴定,本次事故中肇事者张某负主要责任。另查明,受伤的行人后经120急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院方表示要是患者能得到及时救治,那么,其右腿将不会残废,损伤程度将大大降低。

 

那么,案件中的肇事者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呢?不构成犯罪是否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嫌疑呢?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及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作为科处刑罚的对象,但是因为处罚的情节规定的较为具体,本案中肇事者的情节因为不在上述规定的六条情节之列,故不能对该肇事者进行刑事处罚。

 

(三)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重伤后不作为定性思考

 

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重伤的情形,完全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定罪处罚,理由主要有:

 

(一) 从不利后果和情节恶劣程度上分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重伤后不作为的不利后果及情节恶劣程度完全不亚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节。

 

我们看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有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六种情节作为刑罚的升格条件,对通常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造成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的肇事者进行刑事处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对于酒后、吸食毒品、无驾驶资格、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无牌证或者已报废、严重超载驾驶车辆等特殊情节,肇事后不作为,即不报警、不自首、不保护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事后也不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对于已经身受伤害的被害者的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将更大、更直接,我们知道在事故发生后,每一分每一秒对于被害者来讲都是极其宝贵的,因为时间的拖延就是伤害的加深。

 

同时,肇事者因不法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非但没有及时履行,而且其不作为情节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进一步的威胁,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将丝毫不亚于"肇事后逃逸"的情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讲,"肇事后不作为"可以等同于"肇事后逃逸"。因为,此处的"逃逸"按照司法解释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而"肇事后不作为"又何尝不是在逃避法律追究呢,其不报警、不自首、不保护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事后也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所造成后果也是逃避法律责任,唯一的区别仅为是否脱离现场。那么,是否脱离现场真的影响行为的定性吗?笔者认为,肇事者虽然没有脱离现场,但是其不作为,特别是事后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其不利后果与逃离现场是一样的,公安机关还是要如同对待逃逸者一样,对其是否构成肇事而查询线索、找寻目击证人及其他证据。所以,我们不应纠结于是否脱离现场,而应从不利后果上去评价其行为的性质。所以"肇事后不作为"中的"不作为"可理解成广义意义上的"逃逸",从而对"肇事后不作为"处以刑罚。

 

(二) 从立法导向上分析,交通肇事后不作为也理应受到惩处。

 

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逐年攀升,交通事故对于民众的人身财产威胁日益增加,所以作为立法者就应当将道路交通作为法律法规严加规范的领域加以约束。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就是例证。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甚至对醉酒、超载等可能威胁他人身安全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造成后果即处以刑罚,由此处处可见其保护民众人身安全的立法导向。而肇事后不作为,完全漠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肇事者其主观恶性不言而喻,如果不予处罚,那么就会给社会大众一个错误的法律导向,即只要被害人没有死亡,积极作为还不如不作为,因为在法律上的评价都是一样的,由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将被置于何地?一个没有履行不法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默示甚至是放任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的肇事者与一个积极履行义务、极力阻止被害人伤害扩大的肇事者,在法律上的评价是一样的,这是否有违法律的公正和保护民众人身安全的立法原意呢?

 

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上看,也许会有人质疑上述论述,但是不要忘了,虽然在肇事前肇事者的主观上不存在默示甚至是放任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意思,但此处对其科处刑罚是基于其不法侵害引起作为义务怠于履行,由此引发出了法律责任,结合其肇事后的主观恶性综合对其行为加以定性,并处以刑罚的。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对于肇事后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也正是例证。

 

(三)从法律滞后性分析,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对于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这一固有的属性。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难以想象未来在交通肇事领域会出现何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但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情节。就像在若干年前,立法者很难预测醉酒驾驶会对当今的道路安全构成如此大的威胁一样。那么,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六种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是否就会涵盖所有的构成犯罪的情节,甚至包括未来我们还不知道的但是可能会出现的情节呢?就如同本案中一样,"肇事后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低于以上司法解释中的六种特殊情节,但是如若不对其科处刑罚,不管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角度,还是给社会营造一个正确的法律导向来说,都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形时,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法律存在漏洞,而更应该在立法原意的范围内去解释法律。所以,笔者建议,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中的"逃逸"作适度的扩大解释,使其不仅限于空间意义上的脱离,而应扩大到法律意义上脱离,即法律责任的逃避,只要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任何规避行为、怠于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使怠于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归入"逃逸"范畴,对"肇事后不作为"情形按照"肇事后逃逸"处以刑罚。

 

至于作出上述解释是否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笔者认为,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判断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要考虑用语的基本含义的同时,还要考虑相关法条的保护法益。《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关于"肇事后逃逸"的条文,其保护的法益就是受害人的人身利益及节约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司法资源。而不报警、不自首、不保护现场、不救助被害人的情形则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利益,事后也不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也不利于节约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司法资源,总而言之,"肇事后不作为"完全不利于上述法益的保护,故将 "逃逸"扩大解释到法律意义上规避,即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任何规避行为,是不超出扩大解释范畴的,并不属于类推解释。

 

四、结论

 

肇事后不作为"即不报警、不自首、不保护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事后也不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怠于履行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并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进一步威胁,其不利后果及情节恶劣程度完全不亚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节,如不科处刑罚,那对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营造积极履行义务的立法导向是不利的,故笔者建议,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中的"逃逸"作适度的扩大解释,使其不仅限于空间意义上的脱离,而应扩大到法律意义上脱离,使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归入"逃逸"范畴,对"肇事后不作为"情形按照"肇事后逃逸"情节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