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恶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手段、成因及对策
作者:谢天德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1161
近年来,阜宁法院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回访当事人或接受法律咨询等活动中发现,一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规收费,执业素质低下,采取种种手段恶意侵害当事人权益现象比较严重,急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该院据此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一、侵害手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出于利益等考虑,经常做出一些恶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高额收费,扰乱代理市场。一些代理人利用当事人对诉讼知识、委托代理行为性质的不了解,故意宣扬案件处理难度,让当事人向其多交纳代理费。特别是在数额较大的财产纠纷案件中,与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时,超出规定收费,有些代理费用甚至达到总标的50%以上,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一些社会人员本身没有代理资格,但为了牟利,故意虚构其是当事人近亲属,参与到诉讼中来,扰乱了代理市场。
2、隐瞒事实,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的案件过程中,利用当事人不懂索赔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陈旧的赔偿标准或者利用当事人不知道农村、城镇户口性质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所存在的差别,故意隐瞒当事人应得赔偿数额,以包打官司形式与当事人签订全权代理协议,在法院判决并执行到位后,将隐瞒的部分赔偿金额占为已有。
3、编造谎言,骗取群众财物。一些委托代理人员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谎称打官司需要向法官请客送礼、查阅卷宗或档案需向法院交纳费用等名义,向当事人额外骗取费用,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官形象。
4、煽动上访,增加处理难度。个别委托代理人不信法只信访,在接受代理后,为牟取高额代理费,为当事人出歪点子,煽动当事人到政府或法院上访闹事,或在互联网上发贴,或请一些小报记者到法院采访案件,给法院增加压力,影响法院正常审理,增添案件处理难度,自己则浑水摸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二、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准入标准较低。一些属于法律工作者性质的委托代理人由于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只需要系统内组织一个相对简单的考试并履行一些程序即能通过,准入标准较低,以至一批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法律代理市场。
2、人员管理不力。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收取一些管理费后,后续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这些法律工作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每年象征性地检查一下代理卷宗,对代理行为既不与法院联系,也很少对当事人进行走访。对无诉讼代理资格的一些人员参与诉讼基本上未进行监督。
3、制度存在缺陷。由于国家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工资来源并无保障,他们都属于自已挣钱养自己的类型,在行业管理相对薄弱、代理资源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要求其具有自觉服务的意识存在体制上的困难。一些委托代理人象商人一般将法律代理作为一种生意来做,从而为缺乏诚实理念的代理人员提供了违规代理、违规收费的机会。另外,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热衷于上访闹事的当事人往往无措可施,甚至在办案过程中予以各方面照顾,也给一些委托代理人煽动当事人给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反面典型。
4、宣传力度不足。由于一些地方对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深度不够,以致群众对法律知识、诉讼程序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为一些以诉讼代理为业的人员提供了侵害利益的机会。
三、对策建议
面临群众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委托代理人侵害的现象,有关各部门需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在代理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不断消除法律工作进对群众利益的侵犯现象。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法律的知晓率。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各种载体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诉讼和实体法律知识,特别是涉及委托代理方面的法律知识。针对高发性的财产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在合适的场所以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供群众防止受骗上当的能力。法院的立案、审理等场所可以悬挂相关知识公示牌供群众参考,也可以向社会公布免费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公开咨询。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增强委托代理人守法意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从事法律代理从业人员等的教育与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从人员素质抓起,提升司法为民水平。可以采取回访案件当事人、开展代理费专项治理、公布监督电话、派员参与监督案件代理、旁听开庭等方式开展管控,对发现有侵害群众合法利益或欺骗行为的,可以直接暂停执业资格直至吊销从业证书。对一贯诚实代理、群众口碑好、能够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并具有一定无私奉献精神的从业人员,可以从制度上给予一定的经济保障作奖励。
三、严格审查代理资格,全力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要将保护群众权益的意识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执行案件,在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资格和委托代理手续,特别针对一些当事人不出庭而纯粹由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全权代理的案件,要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核对当事人真实的代理权限,必要时通知当事人一并出庭诉讼。在领取执行兑现款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规定由当事人亲自领取,防止一些不良法律工作者欺骗当事人。
四、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打造司法公信和法官清廉形象。法院干警要坚持廉洁执法,遵守各种廉洁办案规定,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塑造清廉形象。在执法过程以及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持与委托代理人的距离,要确立防范意识,杜绝接受这些人员的吃请礼贿或经常性地一起吃喝玩乐,努力避免给当事人形成法官与法律工作者有特殊关系的印象,防止一些交往被不良法律工作者利用向当事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机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