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许宏帅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543
探视权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探视权具有复杂的人身性、情感性和反复性等特点,直接导致此类案件执行时难以操作,执行难度较大。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谈谈自己的浅薄之见。
一、探视权执行难的成因
1、依据模糊。主要表现为: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对探视权的行使内容较为笼统和抽象,多数裁判只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但探视的方式方法并未交待,既使在民事调解书中也只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此规定也往往因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不能对探视权的行使采取理性、友好的态度加以协商解决。
2、标的特殊。探视权的执行标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执行对象不是物,而是离婚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操作稍有不当,都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给其生活和成长带来不利,法院的公正执法和善良公道换来的往往是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从而产生负面影响。
3、积怨较深。在如今离婚案件中,很少有当事人理智解决婚姻纠纷,不是反目为仇就是百般刁难,离婚双方矛盾积怨较深,当事人常带着这种负面情绪来处理探视权纠纷,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平衡甚至报复心理,对子女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产,担心另一方当事人带不好子女或留置子女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在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不让见子女时,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坚决予以否认,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无法了解真实情况。
4、子女不配合。父母的离婚在未成年子女的心中留下了较深的创伤,往往会产生埋怨甚至仇恨心理,加之有些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灌输了一些带有情绪化的、非理性、攻击对方的言词,导致未成年子女对探视权行使方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不配合法院的执行。
5、程序的反复性。法院执行探视权纠纷虽在一段时间内能够保证当事人双方正常行使权利,但当离婚双方当事人产生新的矛盾再次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势必又要启动一个新的执行程序,这样反反复复,“案结事未了”的局面不仅带来当事人诉累,也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更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6、措施的有限性。法律对探视权的执行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如对妨碍探视权行使一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往往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执行结果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二、探视权执行难的对策
1、增强依据的可操作性。在裁判离婚案件时,可将探视权的行使内容细化,不是笼统裁判一条:“某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最好细化到探视的时间、地点、次数和方式,增强执行依据的可操作性。
2、争取社会力量的协助。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谋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支持,必要时可商请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共同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增进互信,妥善解决探视权的行使。
3、加强释法宣传。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走进当事人心里,增强法院执行的透明度,阳光操作,让法院执行的全过程在当事人面前显示,消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对阻止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当事人,法院要从法律和亲情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阻碍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争取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4、正确对待子女意愿。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尤为重要的是尊重子女的意愿,对年龄尚幼,缺乏判断能力的子女,在其不愿配合探视时,要慎重对待,原则是方便子女的生活起居,不能给子女带来不稳定的环境;对年龄较大且有一定判断力的子女,在其不愿意接受探视时,要充分尊重其意愿,法院绝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执行的措施和手段,否则将挫伤子女的自尊心,侵犯其人格权利,执行工作也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