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时取钱的时候是怎么想的?”“我当时就是看有张卡在自动取款机里,我正好可以取他的钱。我就是爱占人家便宜的,就是想拿别人卡上的这个钱,现在知道自己做了错事。”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如是说道。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冒取他人银行卡钱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到当地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此时,有一个带着孩子的男子孙某正在取款,因为孩子在一旁哭闹,过了两分钟孙某匆匆离开将自己银行卡遗落在ATM机内。随后张某发现自己银行卡插不进去,又看到屏幕上显示取款、余额查询等功能,这时张某才恍然大悟,原来前面的人将银行卡忘在取款机内了,一查询卡里还有8万余元。以为是天上掉馅饼了,欣喜万分的张某随即从取款机上操作取钱,先后操作7次,共取出13000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被害人孙某在收到银行发送的对账短信后,返回寻找银行卡,发现张某仍在使用自己银行卡取款。“是不是你偷我卡的?”“我就是取我自己卡上的钱,我没有拿你的钱。”“你没偷我卡上钱,我怎么老是收到取钱的信息的。”见事情败露,张某随即主动将刚取的13000元退还给孙某并一再道歉,但孙某还是坚持向公安机关报警。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倪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全部犯罪所得款项归还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义之财不可取,遇到此类情况要主动将卡归还给卡主或者转交给银行,冒领卡内钱财是触犯刑法一种行为。同时也提醒卡主要谨慎仔细,在取款完成后不要将银行卡遗落在取款机内,以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