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6日下午,黄某丈夫与王某发生争吵、厮打,黄某丈夫倒地死亡。2011711日,黄某及其子女起诉王某要求赔偿195927元,20111128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对死亡负一定责任,判决王某赔偿黄某等人各项损失76621元。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于201221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418日,黄某等三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即对王某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王某系从外地流浪到老子山居住的村民,在本地无户籍,自行在老子山镇长山村开荒定居,建简易砖瓦结构住房两间,家中仅有简单生活用具,无其他有价值物品,亦无银行存款。王某一直不服法院判决,对抗情绪强烈。

 

申请执行人黄某今年62岁,儿子在外打工,女儿出嫁外地,目前一人在老子山居住,家庭生活困难,系农村“低保户”。在执行过程中,黄某多次到我院及上机机关信访,有时甚至直接睡(或坐)在法院大门口哭闹。

 

我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分管执行领导多次带队到案发地调查了解情况,与镇、村干部一起做协调工作。2012620日,我院依法对王某居住地进行搜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拘留后王某仍没有履行判决。今年年初,在老子山镇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我执行干警的多次协调与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作出让步,该案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