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苏建: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色定位
作者:陈苏建 发布时间:2012-01-18 浏览次数:747
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下,全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自2011年以来被放在了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基层法院作为与社会组织靠得最近、与广大群众接触最多的一级审判机关,自然担当起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任务的承担者和具体措施的落实者的角色。通过媒体宣传可知,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在通过“和谐共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承担司法的社会责任,做到司法服务到位而不越位,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是要当好地方领导决策和机制创新的“调研员”。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处理的职能机关,身处社会问题的发源地和矛盾纠纷的第一线,能够更加便利的了解和掌握制约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的漏洞隐患所在。因此,可以根据促进社会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需要,结合审判工作,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明确选题,组织人员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详细的调研报告并附对策建议供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完善管理机制作参考。这一角色非常重要,能够帮助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源头预防、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要当好基层平安法治建设的“指导员”。人民法院作为政法系统的成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稳定大防控机制的建设责无旁贷。但是,由于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涉诉矛盾纠纷呈“井喷”态势纷纷涌现法院,基层法院普遍面临较为严峻的案多人少问题,在繁重的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之余已抽不出多少人力物力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过法院可以将基层工作和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审执人员与乡镇村(居)基层组织结对挂钩,将长期指导基层组织开展平安法治建设的任务分解到部门和干警,由其负责指导和帮助基层组织开展平安与民主法治建设、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教育管理和权益保障以及法制宣传等工作,净化基层社会人文风气,维护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是要当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调解员”。社会矛盾纠纷从引发到激化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有的纠纷在初始阶段经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第三方从中斡旋能够很快、很圆满的解决,而有的纠纷则因为种种原因不断激化最后形成了诉讼案件。涉诉矛盾纠纷都要消耗不同程度的审判资源才能化解,有的甚至经过审判执行仍不能平息,还进一步激化引发涉诉信访。在一些涉众广、影响大的群体性或敏感性纠纷引发之时,基层法院可以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可以抓住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引导社会纠纷选择解决方式的分流工作,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还可以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现场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水平。
四是要当好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航员”。工业经济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引擎,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增长和群众安居乐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许多企业在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隐患,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交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壮大,还使社会也面临着许多不稳定的隐患。针对这个问题,基层法院可以与辖区企业开展联挂活动,通过到企业走访调研、帮助完善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审查经济合同、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经营风险意识,助企业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企业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
五是要当好社会法制教育的“教导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法律实施保障制度、促进社会法律文化体系建设、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过程。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完善立法和制度保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社会各阶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崇法、守法、护法精神。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理当承担起宣传法律、引导民众的重要责任。因此,基层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就案讲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方式到机关、企业、学校、镇村(居)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又影响深远的法制教育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