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六个窨井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1-18 浏览次数:301
1月17日,张家港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马路路面上窨井盖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培新有期徒刑三年。
去年8月28日早晨,唐某骑车到位于张家港市塘桥中心小学对面的早餐店购买早点,在店门口停车下来时左脚突然踩空摔倒,低头查看发现下水道上面的窨井盖不见了。同日,塘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发现盗窃窨井盖的人,后民警赶至现场后经询问盘查,王培新交代了盗窃窨井盖的犯罪事实。
据查明,王培新共盗窃塘桥镇路面窨井盖6只,并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取1000元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培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承办法官就本案的定罪进行了释明,虽然被告人王培新窃取路面窨井盖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由于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用于铺设、检修下水管道、电缆等公用设施。窨井盖被窃走后,等于在路面上形成一个陷阱,途径此处的行人不小心即会掉入坑中,轻则受伤,重则发生生命危险。因此,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实际上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某种安全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