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作者:朱来宽 董伟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575
殷某(男)与韩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均在殷某父亲开办的工厂工作,夫妻俩的生活开支及子女的教育费用主要由殷某父亲支付。2009年殷某与韩某感情发生变化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殷某便经常外出不归,并且与第三者同居,生养子女。期间,殷某向于某出具一份9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因殷某未能及时归还,于某以殷某与韩某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将殷某起诉至法院,并要求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殷某的9万元借款能否认定为与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殷某的9万元借款是在与韩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韩某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殷某和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于某知道殷某与韩某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殷某的9万元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就本案看来,殷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举债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夫或者妻是否享受到举债带来的离异,三是夫或者妻一方能否证明该举债系赌债等非法债务或者与他人同居期间所生债务。
本案中,殷某所借的9万元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韩某并不知情,殷某借款也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殷某借款前后与第三者同居,养育子女,故该笔借款并不能认定为其与韩某夫妻共同债务,而系殷某的个人债务,韩某依法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