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上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轿车车主负主要责任,在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建议对张某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定性。对于能否对张某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来定性,审理中出现了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大于240瓦,且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则该车已超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其车辆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应该按照机动车来定性。

 

观点二:认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因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顶多也就是超标的非机动车,其性质还是非机动车。另外,超标 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这一事故作为一个特殊单例来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明确定性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种,不存在第三种。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能构成非机动车,超过此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笔者认为应属于机动车,只是属于“不合格的机动车”而已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老国标落后于时代要求,现实中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超标”,若都将其定性为“不合格的机动车”而予以收缴不太现实,所以目前状况下事实上是不得不默认了超标电动车的存在,那是否可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直接按照机动车来对待呢?笔者认为目前条件下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因为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根本就无法实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则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必须有机动车驾驶证,而目前车辆管理机构还没有给超标电动自行车颁发驾驶证的先例。

 

二、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上机动车道行驶,但在车辆本身的操控安全方面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安全性能与轻便摩托车的安全性能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若强制这样的车辆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后果很难想象。

 

三、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必须缴纳交强险,而目前保险公司并无承保电动自行车交强险的相关业务。

 

四、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就可以依法申请交管部门为其办理营运证从事营运业务,而目前交管部门并无此项业务,而且如果允许办理营运证的话,超标电动自行车就有可能会泛滥成灾,这更不利于交通安全,也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的问题。

 

五、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还可能会带来连锁反应,民众反弹会很大。比如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撞到人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定性为非机动车,除了需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外,最多只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仅是15天的治安拘留,但如果定性为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并构成交通肇事罪,最低也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