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家住射阳县合德镇的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947月,高中辍学后一直在打工。201178日午夜24时,被告人王某和曹某(已判刑)、李某、林某等人在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北路某大排档吃夜宵。期间邻桌的熟人倪某等人叫被告人王某等人到其桌上向他们的大哥孙某敬酒,王某等断然拒绝。倪某走后,李某提出:“凭什么让我们过去给他们的大哥敬酒,如不教训他们一顿,以后在合德镇街上没法混了。”该提议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认同,他们随即结账离开某大排档准备斗殴工具,先后取得一包棒球棍和几把砍刀。后被告人王某和曹某、李某、林某等人又赶至某大排档,持砍刀和棒球棍冲向仍在某大排档吃饭的倪某及孙某、严某等人进行砍打,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肢体损伤构成轻伤,倪某躯干部及肢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严某背部及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曹某于20111117日被警方拘留,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获刑二年十个月。王某于20126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孙某、严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曹某也赔偿了各被害人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9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