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农民晏某伙同他人以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自行成立“新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并纠集100余名人员加入该组织,为牟取相应利益,多次聚集其组织成员,以阻止相关部门查扣他们非法拉客的车辆为由,非法堵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50岁露头的晏某是新沂某镇农民,文盲。20124月,晏某伙同胡某、韩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50余人,以残疾人为幌子,以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成立“新沂市残疾人联合会”这一非法组织,并由其担任主席。该组织成员基本是在新沂市用三轮车违法营运的人员。后来,该组织发展到137名成员,形成一个有管理、有会规、有分工的非法团体。

 

201276日,晏某等人为讨要其组织中成员被新沂市“六小车辆”整治办公室查扣的违法车辆,纠集100余名组织成员,驾驶电动三轮车对该“六小车辆”整治办公室进行长时间围堵,并指使其组织成员辱骂上述办公室工作人员,致使该办公室内外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该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2012717日下午14时许,晏某在得知其组织成员的电动三轮车被新沂市“六小车辆”整治办公室依法查扣后,立即召集50余名组织成员,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新沂市新华路西侧,将上述整治办公室的执法车辆围堵拦下,并长时间纠缠,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新华路主干道严重堵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久,晏某被抓获归案。据了解,自20127月起,以晏某为首的非法营运团伙,为牟取相应利益,多次聚集其组织成员,在新沂市火车站、新华路、六小车辆整治办公室等公共场所,采取堵塞等非法手段,破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并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及破坏交通秩序,并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晏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