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扬州小伙小刘在网上邂逅了远在新疆的年轻女孩小吴,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小吴来到了高邮和小刘同居在了一起。为了证明对女友的爱,在没结婚的时候小刘就出钱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主登记的是小吴,哪知买房几天后,小吴却离奇失踪了。小吴不辞而别是蓄意诈骗还是另有隐情?房子的归属又该何去何从呢?

 

大龄司机网上邂逅美丽女教师

  

小刘今年 30多岁,老家在江都,几年前来到高邮发展,是一名驾驶员。工作之余,经常上网聊天,20088月的一天,他和一个资料显示是新疆的女孩聊了起来,两个人交流得非常愉快,开了视频两个人对彼此的长相也很满意。当得知对方还是单身的时候,两颗年轻的心开始萌动了,彼此交换了联系方式,并且开始以情侣的名义交往。分割两地的日子让两个刚坠入爱河的年轻人倍感煎熬,不久小刘邀请小吴来高邮相聚,小吴欣然答应了。

 

来到高邮后,小吴告诉小刘,她是一名教师,这让小刘对网络情人更加认可了。在随后的交往中,只要小吴提出要求,哪怕是再难,小刘都会尽最大可能去满足她。不久,两个人同居在了一起。

 

以女友名义购房,女友却离奇失踪

  

同居在一起后,两个人开始谋划美好的未来。由于小刘已经算是“大龄青年”了,时不时催促小吴一起去办理结婚证,但是小吴要么称自己年龄还不大,要么就找其他的借口,一直拖延。

 

一直租房居住也不是办法,小吴就提出了要买房子,“亲爱的,房子能不能以我的名义买?”小吴这个提议让小刘始料未及,他犹豫了,在仔细一想后,同意了女友提议。不久,小刘以小吴的名义在高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所有的手续上都写了小吴的名字。然而让小刘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购房没几天,小吴竟然离奇失踪了!并且众多关于房子的手续等都不翼而飞了。这让小刘顿时懵了,一时间不知所措。

 

起诉索要房子归属权,证据不足无奈撤诉

 

大半年的时间都没联系上小吴,这时有人提醒小刘,有可能是遇到骗子了,小刘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相信这样的结果。他相信女友的为人,她不辞而别肯定是有难言之隐的,因此并没有放弃寻找的脚步。与此同时,购房款等也基本到位了,开发商通知交房,但是当时是以小吴的名义买的房子,小刘去办手续的时候吃了 “闭门羹”。

 

于是,小刘把小吴告上了法庭,并把高邮某房地产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子的所有权。小刘表示, 当时买房的时候,所有的购房款都是他一个人出的,出于对爱情的呵护,才用了女友小吴的名字。小刘向法庭提供了小吴在新疆的地址,高邮法院依法向小吴发出了公告,但是小吴却始终没有回音。

 

去年12月,高邮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小刘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而小刘由于无法提交对案件有实质性证明作用的证据,近日,小刘来到高邮法院进行了撤诉。

 

想要回房子,先付“青春损失费”

   

近日,笔者了解到了这起离奇纠纷背后不为人知的内情。就在前段时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小刘在为官司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他终于联系到了小吴。“你到哪儿去了?我找你找的好苦,你快回到我的身边吧……”然而让小吴没有想到的是,小吴却表示不愿意继续和他交往了。有人就劝小刘,赶紧把有关手续要回来,把房子要回来才是当务之急,然而小刘提出房子的要求时,对方表示要回手续不难,不过要支付一定的钱作为小吴的“青春损失费”,这样才肯给房子的手续。小刘透露,前后大概寄给小吴有两三万块钱,不过对方还是迟迟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

 

法官:恶意骗取“彩礼”涉嫌诈骗

 

如果事实真的是小吴拿着有关手续做威胁,索取“损失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本案承办法官认为,首先要看小吴当时和小刘交往的动机是什么,如果就是以假结婚骗取房产,或者恶意索取“彩礼”,那涉嫌诈骗罪没有太大悬念,如果是在交往过程中发现两人确实不合适而离开,则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小吴有证据证明是小刘“赠与”给她的房子,那么房子就归其所有。如果小刘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他出的,小吴仅仅是“挂名”,则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协商撤掉老合同,订立新合同,如果认为小吴属于诈骗行为可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