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电影古迹受损 法官努力化解三方都满意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204
扬州瘦西湖风景区为国家5A级景区,景区内园林群景色怡人,融南秀北雄为一体。熙春台位于瘦西湖西岸,目前是瘦西湖景区的主题建筑之一。2012年6月,根据扬州市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与江苏省某文化产业公司《大清XX》剧组签订的影视拍摄场地使用协议书,该剧组在瘦西湖景区拍摄影视剧。因晚间拍摄需要,6月10日剧组租用杨某的吊车悬挂灯具照明。6月11日凌晨三时许,用于拍摄的重达数十吨的吊车发生侧翻,悬挂灯具的48米长的吊臂倾斜倒伏在熙春台屋檐上,造成熙春台和南侧假山处六角重檐亭局部屋面损坏,致南侧六角重檐亭整体出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为此,剧组所属的文化产业公司对熙春台及六角亭进行了紧急抢修、复位维修等,为此垫付了维修费用3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杨某、保险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
瘦西湖熙春台受损事件曾经引起扬州市民的广泛关注,因此,邗江法院对本案高度重视。经审理发现,肇事吊车系杨某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吊车一直在维修,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及维修费用的数额等方面分歧较大。为此,法官立即赶赴处理事故的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调取案发后公安机关连夜处理事故的第一手资料,征询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又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尤其是与保险公司多次接触,争取在投保范围内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但对赔偿数额仍有异议。经过多次沟通,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得出后,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仍有微词,但法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详细分析,打消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念头,当事人双方重新回到谈判的轨道,文化产业公司和杨某也主动检视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2013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损失十余万元,文化产业公司和杨某对其余损失按份额承担。该案最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