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倒车撞伤员工 工伤认定获得支持
作者:陈慧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259
近日,邗江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配合,成功调处一起因老板倒车撞伤员工的工伤认定案件。
原告李翠兰系扬州市广陵区锦宇烟酒百货店的业主。2010年12月29日上午,其开车到单位上班,在单位门前倒车停车时,不慎将在门前等待上班的员工王雨珍撞伤,致王雨珍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等。交警部门认定李翠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王雨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随后,王雨珍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八级,并就工伤赔偿一案将原告李翠兰诉至广陵法院,此案在广陵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这是一起连环案件,当事人之间就工伤赔偿问题已经矛盾激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情绪反反复复,扬言要上《关注》、《行风热线》等爆光。合议庭经多次找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后发现,原告李翠兰对工伤认定并没有异议,只是对社保部门作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存在异议,了解这一情况后,合议庭及时与社保部门取得联系,针对原告提出的复查申请,提出解决方案,在社保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原告的相关请求得到解决,最终原告以撤诉结案,使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