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婚姻的代价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211
他,当了一辈子的农民,本以为平凡的一生,却在四年里上了两次法庭;他,27岁才组建家庭,本以为平淡的婚姻,十年来却独自抚养女儿成长;他,得到了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纸文书,本以为一切将重新开始,却不想婚后财产的分割会和她再次有了牵连。
她,为摆脱穷苦的生活离开大山,19岁便嫁人生娃,本以为镇江是幸福的开始,却不想平静的务农生活满足不了她对生活的要求,无情地选择了离开;她,经历过外面的精彩与残酷才意识到家的温暖,拖着疲惫的身躯找回了亲情,也许是注定无爱的缘,再次踏上了离家的路,只是这一次,她无法回头了。
情断审判庭 夫妻两次对簿公堂
2012年6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见到了两个熟悉的当事人名字,只是这次原被告位置反了。2008年,赵某作为原告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无法通知,公告期满后,法院判决十四岁的女儿殷小某由赵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事隔四年,李某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位于镇江新区某拆迁小区2号楼503室和603室的夫妻共同房产,这一次赵某成了被告。
这两套涉诉的房产同两人的婚姻一样充满戏剧性。然而,一波三折的房子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分合合的婚姻究竟是18年还是12年,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判难点。证据面前谁是谁非,情理之中谁对谁错,法庭上未见这对曾经的鸳鸯,只有刚成年的女儿来目睹这场属于父母的纠纷。
闪婚后闪人 男方独守空房十年
原告李某,仡佬族,1974年10月出生在贵州一个穷苦的山区,因为想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1993年8月跟人贩子来到镇江,当时已经27岁的农村剩男赵某相中了李某,很快就和未达法定婚龄的李某在村里举办结婚仪式,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1994年5月李某诞下一女,取名赵琳,孩子未满周岁,李某就离家出走了,五年间毫无音讯。2000年6月,李某突然回到赵家,想回到这个家生活。赵某为了女儿有个正常的成长环境,11月和李某于丹徒区民政局补领结婚证。本以为五口之家就此可以步入幸福的家庭生活轨迹,可李某与赵某感情一般,长期在外飘泊的李某和一直务农为生的赵某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价值观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李某也未对这个家庭尽到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应尽的责任,并于2004年6月再次离家外出,直至本案开庭之日仍未回来。2012年12月李某欲重回镇江生活,法院判决离婚后她已无家可回,于是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请求分割房产。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不仅涉及感情纠葛,而且案情较为复杂。赵某与李某在村里举办婚礼时,李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2000年才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可李某1995年1月离开的时候已诞下一女并已达法定婚龄。根据1994年2月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是2008年3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上却承认了双方婚姻关系从李某达法定婚龄时起算。尴尬的时间点让赵某在1995年8月拆迁后所获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巨大分歧。
两次拆迁后 争议房屋产权归属
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503室与603室拆迁房屋经历过两次拆迁。1991年3月2日,赵某兄弟四人分家,从父亲赵富贵处分得房屋三间。这三间房屋属于赵某个人财产无可置疑。1995年8月,赵某所得三间房屋因葛丹公路建设拆迁,与父母和刚1岁3个月的女儿被安置在留村10组新建房屋,同年,赵某利用旧房所拆的旧材料及拆迁补偿款在父兄的帮助下,在拆迁办批的宅基地上新建了2010年被拆迁的三间房屋。在第一次的房屋拆迁重建的过程中,李某已不知所踪,可李某却称自己在这期间有寄过钱回家。如果双方的婚姻起算时间从李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起算,那么此次新建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如果双方的婚姻起算时间从2000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时起算,那此处房屋则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
两人的纠葛注定是剪不断、理还乱,2010年再遇拆迁。拆迁办根据被拆迁面积210平方米,附房面积13平方米,宅基地补偿面积178平方米,赵某获得161平方米的优惠价商品房两套,即本案诉讼标的503室和603室。可是这一次拆迁时,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近两年了,但是在拆迁办制定补偿方案统计人口材料时,赵某提交的户口簿上竟还有李某的名字。究竟李某请求法院分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补领结婚证的婚姻起算时间,从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起算,也就说赵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为1994年10月至2008年3月。2010年7月,赵某家拆迁的房屋建于赵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拆迁分得的安置商品房2套,李某也有一份。审理中,赵某与李某的情绪都很激动,双方各执一词,赵某认为李某对家庭和女儿都没有尽到责任,没理由得财产,李某认为自己离家外出赚钱,也是为了生活。法官多次调解,从情与法的角度做双方工作,最终,李某决定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补偿多年来对女儿未尽的抚养义务,赵某自愿补偿李某4万元,从此双方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