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出租遇火灾 索要赔偿获支持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210
租客一时不慎,导致出租房失火,房东把租客告上法庭,除了索赔5万元物品损失费之外,还提出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近日,仪征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某仪征某小区有一套房子,刚装修不久,新床新桌,家具一应俱全。随后,李某把房子租给王某等几个学生。某日, 4个同学趁着节假日住到王某住处玩,王某和4个同学外出吃午饭,出门时没有关电脑。一个小时后,他们回来了一趟,王某关掉了电脑主机,但音箱与路由器电源未关,随即和同学外出。王某离开后不久,房子失火了——失火原因,可能和没关掉的音箱与路由器有关。火情从王某的电脑桌开始,因为当时房子的窗户没关,流通的空气和房屋内可燃物集中等原因,造成火势越来越大。当消防官兵赶到后,奋力扑灭大火,新装修的房子已经被烧得“伤痕累累”,屋里家电、家具已经一塌糊涂了。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租户王某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应承担全责。房东李某拿着这份认定书,将王某及王某的父母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装修、家电、家俱等损失4万元,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李某认为房子失火后,除了造成物品损失,更有“无形中的损失”,比如住户心理上的阴影、脱手转卖也会变得更难。
法院审理认为,火灾事故发生时王某虽已满18周岁,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在子女已满18周岁后自愿对子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妈妈在王某的校外住宿申请表上签名,“本人在住校外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及家长承担”,是王某父母自愿承担孩子民事责任的表现,因此判决王某父母承担垫付责任,赔偿原告电器、家具、装修损失4万元。至于,精神损失费,法官认为,精神损失的赔偿,并不局限于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也可以索赔,如金婚照、骨灰等,另外再如新房里有外人上吊,新房遭遇火灾,这不仅给物品本身的价值带来贬损,也给当事人的心理带来了阴影,是可以进行精神损害的索赔的。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父母另外支付给李某3万元房屋“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