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约财产案件调解执行难问题及建议
作者:朱来宽 王洪娟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500
近年来,在审理解除婚约案件中,要求返还彩礼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某法院为例,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21件,诉讼标的61.48万元,2011年23件,诉讼标的68.62万元,2012年27件,诉讼标的62.34万元。此类纠纷当事人矛盾分歧大,对立情绪浓,法院执行工作难,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升级,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应当引起关注。
一、案件特点
1、案发地域较为集中,主要在落后农村地区。一些农村青年不履行结婚法定手续,仅按风俗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形成婚约或同居关系后,一旦产生矛盾就要求解除婚约或同居关系。此类纠纷90%以上发生在农村派出法庭辖区内,多数来自经济非常贫困的家庭。
2、双方矛盾分歧大,调解和解工作难。男方往往认为上当受骗,要求全额返还婚事方面的各种开销,女方认为自己名声受损,只愿意返还部分现金、首饰,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和解工作难。此类案件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3、双方对立情绪浓,矛盾容易激化升级。男方认为自己人财两空,对立情绪浓,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升级,形成家族冲突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如孙某因为赵某拒不返还彩礼,带领一帮人长期吃住在赵某家,后经过法院多方协调,赵某履行了义务,才避免了冲突升级。
4、当事人年龄较小,经济履行能力差。此类案件中,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年龄普遍较小,如该院2012年审理的27件案件中,1990年前后出生的占83%,最小的才17岁。他们没有较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订婚结婚中的聘礼等一般都依赖父母提供。纠纷发生后,聘礼多被女方还债等使用,自身无力返还;父母认为女儿名声因此受损,也不愿返还。
5、义务人外出躲避多,法院执行工作难。很多义务人,为了逃避失败婚约带来的矛盾纷争及不利影响,长期外出打工,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二、产生原因
1、落后婚俗文化存在,不良生活方式的直接影响。许多农村地区长期存在一些落后的婚俗习惯,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大额彩礼、首饰等物品。贫困家庭的男青年由于在婚姻中处于劣势,为了取得结亲机会,更是不惜代价,往往把积累多年的财产付之一空,甚至盲目对外借债,背上沉重家庭负担,为后期矛盾的产生埋下隐患。
2、婚姻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薄弱的不利结果。许多农村居民对结婚离婚的法定程序要求及相关后果并不了解或知之甚少,他们往往重民间仪式习俗,轻视法定手续办理,为后期不法婚姻关系的有效解除和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带来困难。
3、不法婚姻管理缺位,早恋早婚增多的不良后果。农村地区普遍重视婚后生育管理,而对于早婚等不法婚姻行为却疏于管理或处于管理缺位状态。受影视媒体的不良影响,加上受教育时间短,进入社会早,农村青年早恋早婚现象不断增多,这些人年龄小、心智弱,往往对婚姻问题缺少慎重性和责任感,生活中稍有不顺,便要求解除婚约甚至一走了之,给社会、家庭造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4、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好逸恶劳思想的潜在作用。受不良风气影响,一些年轻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缺乏吃苦奋斗精神,存在依赖父母思想,不积极主动去创造幸福生活,而是被动依赖父母家庭,甚至把婚姻作为捞取钱财的机会,贪占便宜,追求享乐。
5、落后经济条件制约,贫困生活境遇的无奈选择。农村地区经济条件落后,年轻人就业出路少,工作收入低,生活来源少,单纯依靠自身努力,较难改变穷困状况。一些女青年借机向男方索要大额彩礼,为婚后生活获取一定保障。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多个部门联动,妥善处理当前矛盾纠纷。与地方党委、乡镇机关及村委会等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妥善做好调解工作,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
2、加强婚姻法规宣传,切实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妇联、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应以《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重点,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普及村民的婚姻法律常识,增强村民的法治观念。
3、加强先进文化宣传,积极倡导健康婚俗文化。运用影视传媒等多种力量方式,倡导男女平等和依靠自身诚实劳动获取婚姻幸福的婚俗文化,反对和禁止一些落后的甚至违法的婚姻习俗。
4、加强婚姻行为管理,及时制止不法婚姻行为。妇联、婚姻管理等部门,应会同地方部门组织,加强农村村民婚姻行为的规范管理,及时制止早婚等不法婚姻行为,减少相关不良影响的产生。
5、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尽快改变地区落后状况。通过加大经济扶持力度、强化就业培训、鼓励劳务输出等多种手段,加快农村地区发展,尽快改变经济落后面貌,从根源此类现预防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