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推出预防、化解涉执矛盾纠纷五举措
作者:何寿青 郭兆斌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380
日前,高邮法院在对2012年以来所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推出了五项预防、化解涉执矛盾纠纷的新举措。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共促执行纠纷妥善化解。一方面,加强与公安、金融、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执行协助机制,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案件的解决,提升案件的执行时效,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加强与社区、村镇执行联络员的协同共建力度,利用其与被执行人接触机会多、掌握情况多的优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情况,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完善规避执行的反制机制,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加强与检察、公安的联系协作,细化操作程序,完善证据条件,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对一些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电视台曝光、悬赏执行等方式给被执行人加压,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完善财产申报及调查制度,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采取针对性措施,细化财产申报、财产调查环节,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强化内部联动,加强立、审、执的协调配合,对被执行人的异常诉讼给予高度关注,强化其对债务的发生原因、形成过程以及款项来源的举证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执行条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建立执行救助费用基金的规模,用于支持和帮助解决一批疑难案件。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推动对解决特困群体的执行工作。
强制与调解并重,实现执行的最佳效果。执行实践表明,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纯强制将影响民事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将调解方式充分运用到案件执行中,注重均衡各方利益,积极促使当事人和解,促成一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的案件落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在开展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坚持公开、公正,讲明法理和道理。
加强正面宣传,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充分运用电台问答、新闻发布会、案件跟踪报道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正面宣传,加大对自动履行债务案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