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王玉华 发布时间:2013-04-01 浏览次数:633
【内容摘要】 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两者之间密不可分,相互联系,但目前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此尚缺乏足够认识;尤其是对因违法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如何充分利用刑事审判工作职能来予以化解,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值得每个司法实务人员认真思考并作出回答重要命题。
【关键词】 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一项重要并具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做好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充分融入、体现社会矛盾化解。对此,要从治理犯罪的策略选择、社会矛盾化解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解读。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要有效地治理犯罪,不仅要用刑罚武器予以打击遏制,更要注重对引发犯罪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本文则是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各位同仁的重视与指正。
一、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功能
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和谐,促进一个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程中,在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和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状态下,正确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就必然在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
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样,刑事审判的根本目标,就是在于能够从刑事案件中找到矛盾根源,进而平息矛盾,在办案中始终牢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一刑事审判工作任务,使由犯罪引发的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得到切实化解,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以最大的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2、化解社会矛盾是检验刑事审判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评价审判工作的好坏,不应一味单纯的看质效指标中的结案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从深层次而言,就是要看以案件形式表现出的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有无得到切实化解,对刑事审判工作而言更是如此。只有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好坏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才能使刑事法官的法律素养得到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整个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多管齐下,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在法律手段中,刑事审判手段的作用机制是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也是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
1、刑事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方式;
刑事审判工作处理的往往是社会中最激烈的社会矛盾纠纷,审判工作作为社会调节体系中最后的一道防线,是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刑事案件相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而言,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矛盾纠纷都是重大、恶性事件,当事人积怨较深,思想偏激,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仇恨心理,轻则引发上访、信访、缠访,导致社会的不和谐,重则还会遭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仇视,直至报复;从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因此要充分的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实现社会矛盾化解。
2、刑事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司法保障。
犯罪是矛盾纠纷最极端的表现形式,而刑事审判的根本任务就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修复,避免更大的社会矛盾的发生,以防整个社会陷入无休止的混乱和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用刑法的手段对暴力性犯罪予以惩罚,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必不可少的司法保障措施。
二、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机制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离不开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法律的手段。刑事审判手段是法律层面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特殊的作用。笔者认为,其作用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安抚力度,防止复仇行为,杜绝连环案的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案件,都会存在特定的受害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后,往往会产生较为强烈的报复心理和愿望,如果不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措施,阻断其报复的心理和动机,极易发生连环报复性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通过刑事审判,及时依靠国家强制力惩处犯罪,及时保护被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及时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心灵伤害,消除受害人及其亲属复仇心理,阻断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升级,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同态复仇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对罪犯的责罚和教育力度,防止再犯,促进罪犯及早回归社会。任何人一旦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的责罚。但需重视的是,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对罪犯的判处和监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数量相对而言是较为庞大的,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任务是十分繁重的。而对犯罪分子进行感化、教育的前提,或者说是重要的基础条件,应当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罪犯公正地判处刑罚。要做到公正判处,一是判决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罚当其罪;二是判决要体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对其中极少数罪恶深重,论罪当死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判处死刑。而对那些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者,则要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只有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真诚悔罪,洗心革面,浪子回头,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因此,判决是否公正,是发挥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减少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的基础性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尤其显得十分重要。
(三)加大刑事审判力度,有效震慑犯罪,遏制犯罪行为发生。刑事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独特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她时时在向人们昭示:哪些是法律所倡导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犯罪,如果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广大公民传递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就可以使那些业已产生犯罪心理并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放弃犯罪冲动,收回犯罪黑手;就可以使那些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自动接受审判。而这些,对于遏制矛盾冲突的发生,维护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十分重要。
三、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实现途径
如前所述,刑事审判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十分紧密,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机制。但是,有了这样的内在机制,并不等于刑事审判会自然而然地化解社会矛盾。法官只有认真履职,艰苦努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工作中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认为,要通过刑事审判达成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自觉地把刑事审判活动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法官在履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过程中,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件个案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要充分发挥法律智慧,精心审理好每件个案,通过高水准、高质量的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对于刑事审判法官来说,只有怀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牢记责任与使命,才能真正树立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才能牢固树立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正确把握和诠释法律,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准确判处刑罚,一句话,就是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这也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当前,刑事审判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化量刑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制度和量刑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建立"阳光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廉洁司法,实现司法公正,使每一个刑事被告人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处。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的起源本身就蕴含着"平之如水"的内涵,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只有公正的判处,才能够既伸张社会正义,安抚受害人,消除复仇心理,又能够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洗心革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如果不公正,法官就是失职,就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因此,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为实现社会矛盾化解提供司法保障职能。
(三)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最大限度实现罪犯回归社会。除了对极少数的罪大恶极者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从肉体上依法将其消灭外,绝大多数罪犯是要通过改造回归社会的;对于他们而言,惩处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立足于审判,着眼于教育和矫正,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也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把审判活动提升为教育、矫正、改造罪犯的生动的社会实践。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更是要自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在庭审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积极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矫正--回归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切不可把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此外,还应重视判后说理和回访工作。由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对判决结果不是能够很好的理解。而刑事判决书简洁的事实叙述和对判决结果的表述又过于原则,难以使当事人从法律角度真正理解判决的理由,极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因此对当事人的判后说理和回访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强化对侵害公民权益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刑事审判的公权性和专政性,认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就应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往往忽视调解、和解的问题。其实,凡是犯罪都有其具体的侵害对象,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构成了特定的矛盾双方。审理此类案件的着眼点,首先应该是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然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其他公民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从此意义上讲,此类案件的审判,既要体现公权力,也要体现公民的私权力;既要坚持依法判决,也要体现当事双方谅解、和解的愿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等因素都应当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表明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件,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刑事审判领域的调解,仍然不失为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当前,刑事审判领域要努力克服忽视调解、怠于调解、害怕调解、不会调解的现象不容忽视,以缓和、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为目标,穷尽一切手段调解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恢复正常的人际关系。但单纯的用法律来教育说服还不够,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
(五)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型"贫困的发生。"犯罪型"贫困,有其特定的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如:因主要劳动力被害或者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使家庭陷入严重困难境地等。类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二是指罪犯给自己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如罪犯被判刑使其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者因巨额赔偿而使其家底告馨等。实际上,犯罪即害人又害己,往往会同时给受害人和罪犯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国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责任的角度,还是从坚持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犯罪型"贫困问题,并有责任、有义务对涉诉、涉法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正义感和对受害人的同情之心,如果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人们是能够接受和赞成的,但出于对犯罪的憎恶,如果对罪犯家属进行救助,往往不能接受和赞成。其实,罪犯家属往往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我国法律已经彻底摒弃株连制度,遇到严重经济困难的罪犯家属也应该得到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审判领域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关于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司考》吴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11月
2.《人民日报评论员:满怀信心迎接党的十八大》 人民网 2012年4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