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现理赔款5万元已经被公司领取,因公司不愿意给付该款。黄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黄某与所在单位达成了工伤事故赔偿与保险理赔款一并处理的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8万余元,黄某撤回对对保险公司的诉讼。

 

黄某是江阴某化纤公司的工人,2011年,该公司为黄某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黄某。20113月,黄某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五级。黄某遂去保险公司理赔,却得知该笔人身意外险理赔款5万元已经被公司领取。黄某问公司索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辩称,该化纤公司是拿着黄某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前来理赔的,他们将理赔款给该公司是符合理赔手续的。而化纤公司表示,保险是由它购买的,理赔款理应由公司领取。而且现在黄某与公司对工伤赔偿事项还未达成一致,这笔保险款他们不能交付给黄某。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意外险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受益人因其人身受到侵害而带来的损失,相关保险理赔款应属于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鉴于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给公司,虽然其理赔行为存在瑕疵,但其与黄某之间的保险理赔关系并没有消灭。如果公司能在现阶段将该笔理赔款拿出来,就可以免去一系列更加繁复的程序。因此,法官就工伤事故赔偿事宜一并做该化纤公司的思想工作,最终,化纤公司同意,将5万元理赔款交给黄某,并就黄某的工伤事故再赔偿3万余元。

 

“在保险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概念,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擅自理赔,不仅侵犯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保险秩序。”承办法官说道。“企业在为职工投保保险的时候,应提高对保险法的认识,明确投保目的和增加对相关险种的了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条件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