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民陈某来到江宁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扶正义、办案廉明为人民”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一庭法官张映秋手中,以表达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

 

201021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某又欲将所承租屋转租给徐某某。并确定了保证金和转让费,徐某某出具了欠条,陈某进行了担保。后因徐某某未实际租赁涉案房屋,亦未给付张某某转让费。故张某某诉至江宁法院,要求担保人陈某返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赔偿租赁转让费7.5万元等。

 

江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某某所欠款项系租赁权转让合同的转让费,因欠条载明“若徐某某与房东陈某合同中止,则此据即失效”,故欠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是徐某某受让张某某的租赁权,与陈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出具欠条时对于租赁权转让仅是意向,徐某某有权随时拒绝受让租赁物。现徐某某并未最终受让租赁权,故欠条不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不应当给付张某某转让费,张某某自然亦无权向陈某主张租赁权转让费。在此案中,陈某对江宁法院法官明察秋毫的业务水平和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倍加赞赏,便专门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