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作者:孙华云 仇兆敏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645
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态势,有的甚至升级成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何贯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分析
农村群体性事件,顾名思义,是指农民群众聚集在一起,通过一系列非理性举动反映利益诉求,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团体性行动。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具有独特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环境,整体上呈现 "熟人社会"的特质,导致法院处理的涉及农村的案件中,即使是一个小小的纠纷如离婚案件,在调解或者庭审中往往双方人员众多,处理不慎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界定
从理论层面上,农村群体性事件因涉及基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往往被有意回避,缺乏充分讨论,以致目前对此尚未形成成熟的认识和做法,导致其处理方式表现出极大的随机性和无序性。从现实层面上,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过激行为,比如打砸抢烧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农村群体性事件不同于一般的治安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合规律现象,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正常状态,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根据2006年十六届六次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的基本精神,也可以看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部分人民群众所选择的一种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归根结底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研判
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农村群体性事件由于其发生环境、参与人员等的特殊性而具有以下特点。
1、事件起因小
在部分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追本溯源,促使矛盾激化的动因往往很小,有的仅仅因为家庭琐事甚至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如2009年3月23日中午,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感城村和宝上村的两三名小孩在中学读书时发生口角纠纷,然后斗殴。傍晚时分,感城村的孩子回村后将打架一事告诉了家长,家长叫了20余名亲友到镇政府讨说法。家长在和镇政府干部交涉时,引来许多围观人员。围观人员对镇政府的态度和能力提出质疑,情绪越来越激动。当晚7时许,上千名来自感城村的围观人员和孩子家长冲击镇政府,打砸烧镇政府的财物。晚上9时许,他们又砸坏附近边防派出所的门窗后进行焚烧,后 长被免职。这一震动海南省委和公安部的东方事件,只因几个小孩打架而引发 。
2、参与人数多
由于农村地缘、人缘的特殊性,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人数比较广泛,动辄出现"全村总动员"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外部人员也存在从众心理,或受某种煽动性、蛊惑性的宣传,或受同情心的驱使而主动参与,造成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也呈上升、扩展态势,少则几百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具体而言,一部分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农村拆迁、土地承包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导致这部分人群容易共同参与群体性事件。另一部分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同时,农村是乡土社会,与冲突没有关系的旁观者受到情绪的感染,容易失去理性,参与到事件中去。
3、处理难度大
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矛盾转化的复杂性以及一些人参与的盲目性,在当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多数人的正当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混在一起,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往往难以分辨。同时,农民群众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待事情和问题相对缺乏理性,盲目情绪较为普遍,从而使处理的难度加大,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传统的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如亲朋调解、长者主持和解等已经难以彻底化解矛盾。
4、危害后果深
农村群体性事件由于参加人数众多,一般对案发地即周边地区都会产生广泛影响,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危害深远。小到危害个人的身体、生命财产,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秩序,大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的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另外,事件的处理需要耗费诸多的人力、物力,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和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有宽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其在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
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及周围人群普遍会对政府部门产生敌对情绪,对于司法机关也存在不信任心理。因此,人民法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严惩,对情节较轻的行为宽缓处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通过其他手段调整更为有利的行为尽量避免采取刑罚手段,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缓解矛盾冲突。
2、有利于强化法治观念,促进司法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求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打击犯罪,又能预防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的告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作用,不仅让当事人及周围人群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也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宽和。
3、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尊重保障人权
一直以来我国在惩治犯罪上存在重刑化倾向,人权保障不够充分。在对我国犯罪态势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帮助我们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理性思考和沉着应对,而不是只追求刑罚的短期效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消除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有助于恢复农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期良性发展。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片面的一味追求宽或严,应当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基于上文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性质和特点的分析与研判,我们认为,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审慎处理,应当避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简单粗暴的将农村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刑事犯罪活动,一味依赖刑罚手段,强调打击,也不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妥协让步,放纵犯罪行为。应当发挥刑事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平息和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审慎入罪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对刑罚的处罚范围和强度加以控制,防止刑法的膨胀,它与刑法的轻缓化思想紧密联系。 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刑罚应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宜轻易介入。如果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途径能够妥善解决问题的,刑事司法机关就不要进行犯罪化、形式化的处理。从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而言,如对此类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有以"严刑峻法"来压制弱势群众之嫌,社会公众通常难以接受,无形中减弱了刑法权威性的群众基础,同时也会进一步助长群众性事件的滋生。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可以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处理方法,适当控制打击面,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2、坚持轻轻重重原则,刚柔并济
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应当坚持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不枉不纵。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并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化,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转刑案件时应当刚柔并济,结合事件的发生背景、形成原因、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等对行为人给予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处理。对于组织策划者,其无中生有、蓄意制造矛盾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考虑到这类人一般又都是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蛊惑下才发生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如果其在犯罪后能够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其他一般参与者,情节轻微的,则应当注重教育引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宽则宽,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3、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事了人和
恢复性司法,即在有关机构或组织的主动参与下,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而使犯罪人从受害人所受的伤害中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再通过协商给被害人以精神上或经济上的补偿,达成双方的和解,以求最大程度的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倡消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降低犯罪对双方的影响,促使双方关系恢复到原初状态。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的不良产物,其根源在于社会本身,只有从社会本身入手,对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再次发生。
“病来如山倒,病走如抽丝”,病要大好必须靠"养",而这种养病的过程就是社会肌体不断的自我修复、自我进步、自我完善的过程。农村群体性事件从来不是毫无征兆而突发的,经历了酝酿到发生的必然过程,其处理也不能期望立竿见影的效果,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等各项措施,循序渐进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