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首起判决案件。

 

原告王诉称,201211月底,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宽带业务。被告方向原告介绍了家庭宽带500元包一年的业务。原告觉得价格合理便办理了该业务。后原告要求被告取消移动电话39元的套餐。被告以套餐和宽带一起办理,宽带业务结束后方可撤销为由,不同意取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968元,赔偿原告968元,合计19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宽带套餐业务是家庭化的,双方于2011年就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原告享受了套餐优惠,不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欺骗了原告,要求撤销该业务,从事实和法律上讲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登记单实质上是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电信运营商较多,电信业务也多样,原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有自愿选择电信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的权利。从原告实际选择的电信营运商和电信业务套餐及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原告上网不限时,享受了优惠,且被告未不合理收费。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之情形,被告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之情形,不存在妨碍公平原则之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