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枚金戒指 老头状告前女友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251
一对年近半百的中年男女朋友,接触发现难以长相厮守,经有关部门调解分手后,老头声称有一只金戒指在前女友处,为此告上法庭。3月26日,经海安县法院调解结案。
今年51岁的吴某于数年前与妻子离异,而中年妇女王某则因车祸失去丈夫。2011年,经人介绍,两人开始交友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难以走进婚姻的殿堂。2011年8月31日,双方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终止交友协议,并对交友过程中的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其中并未涉及黄金戒指。不久,吴某提出他有一金戒指保存在王某处,双方未能达成处理办法,引发诉讼。
吴某在诉状中声称,2011年9月6日,我在海安一珠宝商店购得黄金戒指一枚,价值8000余元。与王某二次恢复交往后,征得我同意,由王某代为保管该金戒指。现双方再次决定分手,经我索要,王某多次口头承诺归还,但至今未兑现承诺,请求法院判令返还金戒指或责令王某折价赔偿。被告王某在答辩时,坚决否认所谓金戒指的存在,并认为双方毕竟交往了年把时间,为了这点小事闹到法庭,实在是不值得。吴某未能进一步补充举证王某代为保管金戒指的事实。
海安法院启动诉前调解对接机制,通过当地调解组织,邀请王某信赖的第三人参与协调,最后达成王某补偿吴某2000元的协议。
点评:
男女交往中,许多财产交易,不仅当事人难以举证,而且法院也难以收集证据,很多时候形成事实真空。如果简单依照法律判决,很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意想不到的结果,海安法院能够深入案发地,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有效化解矛盾,值得大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