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2日,无锡锡澄路治安卡口对一辆宝马车进行例行检查时,从后备箱内查获一个可疑塑料袋,袋内竟然装满了公章。经清点,共有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的各类公章59枚,其中不少明显属于伪造。而车主刘某对此竟毫不避讳:“都是为了办事方便找人刻的。”

 

刘某开始肆无忌惮地使用伪造的印章始于2005年,当时他的第二个孩子办理转学手续,需要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因为是超生,所以刘某根本拿不到证明材料。正当为孩子上学问题犯愁时,刘某想到了路边小广告。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找到了一个刻假章的小贩,以20元一枚的价格,私刻了老家民政局、派出所、计生局等部门的7枚印章,伪造了证明材料,随后很快就办妥了孩子的入学手续。

 

侥幸得手后,刘某感到此种办事方式十分“高效”,遂搜罗了各种场合需要的印章。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刘某又分别注册了7家不同名称的公司,并刻制了相应的印章,以方便经营过程中相互转账,并复制了10枚朋友经营的不同公司的印章,在需要时伪造担保、业务往来等材料。

 

2011年,刘某需要申请500万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大金额的进货、销售合同、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但是公司的实际业务量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刘某又故伎重施,刻了业务往来单位、银行等公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如愿申请到了贷款。直至刘某被捕,申请到的贷款还在正常运转,没有一家单位发觉刘某使用假印章的行径。

 

惠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出于子女上学、购买房屋、租借房屋等原因,先后找人刻制派出所、计生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0枚;为获取银行贷款等原因,找人刻制公司企业印章10枚。

 

法院认为,刘某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扣押涉案印章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指出,街头随处可以看到代刻印章的小广告,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伪造印章属于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刘某之所以屡屡得手,与一些单位审核把关制度存在漏洞有关,为避免差错和损失,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到主管部门去核实等多种方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不应偏信书面材料,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