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505
日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数量也呈现激增态势。广陵法院在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网络犯罪传播数量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且犯罪行为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出现真空,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一、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学历层次高。涉案人员中有一些人员具有大专、本科学历,占38.6%。且涉案人员从普通的社会闲散无业人员,转变为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其中不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犯罪动机发生转变。审理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多数被告人并不单纯是为了牟利获取生活来源,而是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在网友、朋友之间相互传播。
3、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剧增。被告人不再利用传统的影碟、书刊进行传播,而是通过网络传播,速度快、更新快、容量大、范围广。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多达几十万张,且每天都在更新。
4、牟利方式隐蔽。本身并不是要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来进行牟利,登陆网站不需要注册,网站上的淫秽物品如图片、视频是免费的。其牟利方式是架设的网站加入广告联盟或流量联盟,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联盟的广告,通过上传、浏览图片或视频来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以及各网站之间通过相互交换流量来增加点击率,以此提高网站上广告的点击率,增加广告的浏览量,从广告商或广告联盟处获取利益。
5、调查取证难度大。被告人架设的网站服务器均在国外,且都是以虚拟身份注册(如QQ号)。公安机关对这些服务器无法查处,只能确定哪些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并不能确定网站是谁架设的,是谁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6、法律适用难。现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管辖权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争管辖、推管辖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以直接链接为准,但对于直接链接的概念没有作出解释,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难以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7、涉案网站打击效果不明显。广陵法院2012年审理的4件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中,涉案的46名被告人所架设的近60个网站的服务器均在国外。被告人被抓获后,由于服务器在国外,公安机关无法将这些网站关闭,访客还可以正常浏览,网站继续传播淫秽物品,继续危害社会。
二、原因分析
1、网络犯罪案件立法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管辖、自首、立功、链接等具体问题。比如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解释中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的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对其如何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立法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加,给审判工作带来困惑,影响对被告人的惩处。
2、对于网站的建立运行缺乏监管。任何人只要通过网络租用服务器、购买几种软件,就可以架设网站。网站在架设及开通运行缺乏相关部门来进行监管。这样就导致架设的网站数量繁多、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充斥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网站,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是相当严重。
3、对于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网络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社会的各个方面恰恰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却有所淡化,许多人特别是青少年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危害性的认识严重不足。
三、应对措施
1、正确解读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立法的本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理解法律,深刻解读,认真领会,加强沟通,灵活运用,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2、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不断更新,新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大力培养年轻的精通网络知识的法官。法官只有精通网络知识,才能吃透案情,提高对案件的审查判断能力,严格把握事实和证据材料,以适应网络的发展对法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
3、加强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对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固有的、保守的观念。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不同于一般传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要充分利用庭审、媒体等方式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中去,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