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也是农民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近些年,诸城市不断推进农村社区化服务建设,城镇化改造进一步加强,在城市拆迁、土地规划与征用给农民带来便利的同时,涉及农村宅基地、房改房、分家析产等纠纷也不断增多。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等类型的案件最为突出。笔者就港闸法院近两年来审理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类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相关案件进行分类归纳,从中找出了该类案件的不同处理原则和方法,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近两年港闸法院审理分家析产、继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数明显呈上升趋势,占全院案件总数的比重加大

 

2011年全年,港闸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256件,其中涉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59件,占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总数的23%2012年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276件,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89件,占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总数的32.25%;上年同比增长了11.18%

 

(二)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父母、兄弟姐妹关系为主,夫妻关系为辅。近三年审结的涉及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类的案件,均以父母与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为双方当事人;夫妻之间的分家析产仅存在于离婚案件中,且不多见;以夫或妻为当事人要求继承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分析原因:(1)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父母是在儿子婚前将其婚房盖好;在城市,也有相当多的父母是在儿子婚前将其婚房买好。如果父母不明确表示将房赠与男女双方,则房屋的性质为男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故在离婚时女方一般不提及房屋的分割。(2)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为养老或者其他目的,会将自己拥有的房屋份额直接赠与子女,而不是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三)案件多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调解结案率达90%以上

 

基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多是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双方都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此,港闸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多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调解结案率达90%以上。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家习惯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亲子的家庭中普遍适用的家产传承习惯。独子家庭谈不上分家,因为独子可直接承受家产。但是从分家析产类的案件来看,独子要求分产的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一半是对于减轻生活压力,缓和家庭矛盾的考虑,还有是对于习俗的认同。

 

(一)现代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普遍存在分家现象。

 

分家主要分的是房子和土地(耕地、山地等) 。从分家的形式可知, 分家实质就是产权的明晰和进一步细分的过程,分家的结果就是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资源在一个相对大集体经济形式主体进行细分和重组。农村是一个产权模糊的经济生产消费集体。在这个模糊的集体中, 由于产权没有明确规定, 使得这个经济集体的生产决策、生产监督和收入分配等出现许多困难, 交易费用极高。分家的本质是整个家庭财产产权的明确界定、细分和生产资源的重组。这样不但降低了交易费用, 还提高了农村的劳动生产率。所以,分家不是家庭的不和睦,也不是儿女们的不孝,而是现在许多农村家庭产权关系下必然的制度变迁。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权利义务的分配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前所述,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未纳入到现代法制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官只能根据民事法律中有关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较简单的案件尚可应付,对一些复杂案件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处理时非常困难。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大,法院也难以取证。

 

分家析产案件中,明确不同时间点的家庭及个人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的贡献极其大小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由于家庭财产状况及个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且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对充分的证据,即使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也难以得到较充分的证据。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我国大多数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都实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平时不分彼此,相安无事。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自己都无法对财产归属进行量化,法院也难以作出准确无误的判决

 

(三)拆迁权益的增大,导致分家的意念加强。

 

拆迁补偿利益驱动。近几年分家析产案件大都来自农村,主要原因是随着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拆迁力度加大,原先处在偏僻角落很不起眼甚至已经破旧的平房,拆迁时一下子成了"香饽饽"。利益驱动的结果,使父子之间、兄弟之间、甚至婆媳之间诉诸公堂,要求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案件矛盾起因类型固定。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拆迁改造越来越受当事人关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当出现家庭内部成员对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补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要求分家析产、离婚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等情形时,当事人均选择诉至法院。归纳来说,法院处理的分家析产纠纷多分为三类,一类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一类是子女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另一类是夫妻离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家庭的共有财产纠纷。

 

(四)虚假诉讼套利,也是纠纷产生的一大原因。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相互串通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意图通过"合法"裁判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目前,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等特点。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其中的一大类型。

 

三、类型诉讼典型表现形式

 

此类纠纷不仅关涉我区城镇化的顺利推进,而且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力拓新的工作思路,力图使此类纠纷解决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总结实践中遇见的相关情况,对以下几类纠纷处理必须更加谨慎。

 

(一)以离婚纠纷表现的诉讼行为,往往表现为夫妻双方均年事已高,无什么原则性的矛盾,对离婚意向没有大的争议,甚至没有对抗性,只是要求法院对共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分割,也不提出明确具体的货币补偿方案,只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产权数,似乎绝大多数诉讼未提出夫妻离婚后将要分居的打算。本来民政局可以办理的离婚手续,为什么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呢,分析各中原因在于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是不认可的,而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双方获得安置房补偿,不足的平方并可以获得优惠的价格。在南通房价高企的时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高的利益诱惑。所以遇到此类诉讼,必须耐心对当事人解释其中的现实与法律风险。

 

(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行为。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对于少数由于一方在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才会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于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一般这个案由所指向的财产非为不动产。一般是难以发现或比较容易隐藏的财产。而在拆迁纠纷中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往往与之相悖。夫妻双方往往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时间不过两三个月,甚至是刚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随即上法院二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面临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这种起诉相比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诉讼费用要高得多,当事人选择代价较高的诉讼处理纠纷,与常理相悖,不得不让承办人员谨慎处理,甚至对其分割财产协议也必须严加审查。

 

(三)以分家析产为由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为已经成年的子女,甚至已经户口外迁的成家子女中,从家庭户口的记载上看已经是几年前甚至是几十年前只是有过登记关系而已,与父母签订相关的分家协议,父母认可其对家庭建房的贡献,指定其房屋的一间为其所有,按照此协议就要求父母履行分家协议,想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顺利的从拆迁公司单独获得安置房。这类纠纷同样没有对抗性,调解率达到100%。甚至有些当事人来诉讼时就表明双方只要求获得民事调解书以确认单独的产权。

 

(四)以继承为由的诉讼套利性有时表现的更加。父母几十年以前的老房子,甚至面积很少,几个子女均要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求分得相应的产权面积,而不是分得相应的货币补偿。有时依法人均少到10平方米以下,也要求以调解书方式确认对相应平方的产权。这样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常理,这样的诉讼近亲属间无任何礼让,恰恰说明不是我们的亲情崩溃,而是人们通过诉讼获利。

 

(五)以房屋赠与纠纷为由的诉讼形式。这其中表现为父母将房屋部分赠与自己的子女,一般此类赠与纠纷中,父母户籍地在房屋所在地,而子女的户口则不在房屋所在地。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父母是无法将财产通过赠与以外的其它方式即时受让于其子女的,往往赠与是其唯一的方式,而且只有法院的法律文书才可能是拆迁部门认可的权利凭证。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当事方不惜将毫无争议的案件起诉至法院。

 

四、对策分析:

 

(一)做好法律道德宣传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和谐主题

 

正确对待此类案件的增多的现象,加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镇村干部和承办法官均应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风尚教育。教育他们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金钱买不到亲情,不要因为蝇头小利伤害了父母、母女、兄弟姐妹甚至祖孙之情。尽量促使他们主动接受镇村或法官的调解,构建新型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二)完善有关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规

 

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未纳入现代法制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减少因法律的原因而产生的纠纷。分家析产案件中明确不同时间点的家庭及个人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的贡献及其大小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由于家庭财产状况及个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且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即使法院调查取证也难以取得较充分的证据。

 

法官只能根据民事法律中有关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尚可应对,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处理时非常困难。一旦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官对财产归属进行量化,法院也难以作出准确无误的判决。

 

(三)平衡分配拆迁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顾及多方利益,多部门联动,解决好权益的分配问题。拆迁工作人员应加强调查摸底。农村拆迁工作人员在对拆迁房屋进行登记时,应弄清楚父子、兄弟有无分家、哪些房屋属于谁,并主动与相关房主取得联系。这样才能防止因摸底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分家析产纠纷。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侵害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是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房屋是否分割是当事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房管部门不宜强行干涉。目前建设部及房屋权属登记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都允许房屋分割。在正常的分家劈产的同时,一些被拆迁人为增加拆迁补偿款并购买廉价的经济适用房或中低价商品房,纷纷赶在拆迁前将房屋劈分析产,导致此类案件的增多。恶意劈分析产主要是房屋拆迁引起的。因此,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加强拆迁管理入手,完善拆迁保障政策,加强拆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从源头上堵住漏洞,让恶意劈分者在拆迁中无利可图。(1)只有居住面积较小,具有本地区户口且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方能享受拆迁最低保障总价。(2)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间析产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般不享受最低拆迁保障总价。(3)非本地区户口的被拆迁户,一般不享受最低拆迁保障总价。

 

婚姻登记机关应改进工作方法。在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交代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处分,必须进行详尽的协商,并把双方签字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作为离婚登记的附件并入离婚登记档案,以备双方为财产处置发生纠纷时有案可查。

 

(四)严格审查案件,打击虚假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公民价值观、利益观使虚假诉讼及其治理引发社会诚信的缺失与人际关系的扭曲,虚假诉讼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扭曲的心理需求,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呈增多趋势。另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诉讼费用降低,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

 

应对虚假诉讼,建议法院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报告制度。法院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在诉讼须知中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合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已经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法院内网立案系统中予以警示。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院长报告,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审查过程及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附卷。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除在审判各个环节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关注外,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及有关涉案人员。对于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依法对案件和涉案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诉讼参加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进一步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及审理工作

 

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一般而言,如果在离婚案件时能够促成调解结案,则大都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均达成了协议。因此,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必要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家庭财产分割另行主张的"尾巴"

 

这时可以注意到如果为了多取得拆迁权益而采用离婚的手段,往往对财产只字不提,或经承办法官问及共同财产时,一般也是不积极主张。为了避免事后的虚假诉讼,法官可以了解当事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真正离婚的双方不般不会为了一点利益而放弃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所以也会坚决要求一次性处理与离婚相关的财产纠纷。除非极少数弱势当事方为了避免由于不幸婚姻带来的伤害,才会急于离婚,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类伤害多是伴随着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的。

 

而诉讼套利的案件中,承办人可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的原因是极为简单的,离婚意志却相当坚决,而且也相当迫切,甚至连共同财产都来不及在离婚时处理。这是尤其需要注意的。告知当事方如此做的风险,而且在法定权限内法官可以就财产问题要求当事方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都主张调解离婚,注意了解事实真相,与婚姻相关的财产一并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建议在调解书上作出无其它共同财产纠纷等,不给双方留下任何可以进行虚假诉讼的余地。

 

对于一些简单的经济纠纷和婚姻家庭类纠纷在司法进程中建议进行诉前和诉讼调解。对于明显属于套利的分家析产及继承类纠纷,建议在拆迁前冻结立案处理,等到拆迁工作结束后再依法对于拆迁利益进行分配。这样大量的以拆迁套利的诉讼可能会有所减少,也从根本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