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经营发生亏损,为逃避败诉后的执行,竟串通老同学虚假诉讼。11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4条之规定,对年过半百的张某和郁某(女)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今年57岁的郁某系铜山区柳泉镇退休教师,三年前入股参与客运线路经营,因亏损无力偿还民间借贷,被部分债权人起诉到法院。为了保全自己的退休工资不在败诉后被法院执行,郁某找到其在交通部门退休的高中同学张某(59岁),合谋虚假诉讼事宜,张某一口答应,郁某临时为张某写了一张借款40万元借条。二人于112日下午一同来到铜山法院茅村人民法庭,张某持郁某出具的借条,并出示了郁某的身份证及活期储蓄存折,请求进行诉前调解并冻结郁某在信用社的工资收入40万元,郁某表示同意法院按月冻结其工资收入。二人“携手”诉讼的异常举动,引起了法庭立案法官的警觉,故要求二人分别填写《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信息登记表》,二人在填写出借方式上出现严重分歧,张某填写的是银行转账,而郁某填写的是交付现金。法官又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询问,结果二人对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借款交付地点及借条形成时间的陈述存在明显出入。经教育疏导,二人承认了合谋虚假诉讼的事实,并表示真诚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