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电动车载两人,乘坐人碰擦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不要担责,骑电动车的人的却要担全责,看着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李某郁闷不已,怎么也想不通到底为什么。近日,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经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一万元。

 

20128月某日,李某和朋友刘某约好同去办事,因刘某没有电动车,李某遂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刘某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因为赶时间,驾驶速度比较快,在超越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陈某时,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刘某与陈某发生刮擦,致陈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和解,遂打电话给110让交警处理此事。后陈某至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不久交警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某和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至法院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