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恋人反目 欠条变“久条”仍需还钱
作者: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3-03-28 浏览次数:240
同居恋人因故分手后,女方手持男方亲笔写下的欠条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男方却辩称是“久条”而非欠条。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男方还钱。
李某诉称,江某给自己写过一张欠条,载明欠自己14000元。因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其还钱。
李某说,自己与江某曾是一对恋人,虽然各自都有家庭,但两人还是不顾别人异样的目光,毅然选择了在一起。后来,李某还为此离了婚,但江某却提出了分手。
李某觉得,自己抛弃丈夫与孩子,图的就是与江某长相厮守,因此不同意分手。同时,李某还提出,两人同居期间,江某曾向自己借了14000元,要求江某还钱。
江某辩称,那不是一张欠条,而是自己被逼写下的“久条”。
江某说,两人曾经同居是事实,但后来自己不愿意再和李某在一起,想回到自己的家庭中去,但李某要求自己写下欠条才肯走。自己为求脱身,不得已才写下的。而且,自己当时写的并不是“欠条”二字,而是“久条”。另外,14000元并不是向李某借的,而是向李某的亲戚借的;不是一次性借的,而是分几次借的,此款已经用于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虽然其辩称为“久条”,但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其欠条的性质。江某认为自己是被逼写下的,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