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夫妻间难免产生隔阂。为防止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七年后,丈夫意外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女儿、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本人所有。至此,该家庭上演了一场一家三口上法院打官司的闹剧,并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法院。

 

1994年,盐城市亭湖区人韦某向盐城市某建筑公司订购了一套集资建房性质的房屋。在韦某先后分三次缴清6.5万元的集资建房款后,该公司于1995年底将房屋交付于韦某。1996年,韦某、其妻子及两人的婚生子女(一子、一女)入住该房屋。2003年,该公司办理了该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要求住户带身份证及办理费用,由该公司统一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其妻子遂将女儿的身份证交到该公司。2004623日,韦某夫妻所共同拥有的房屋被登记到女儿名下。次日,其女儿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因该房屋面临拆迁,韦某意外发现该情况后,于同年425日向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异议,并于同月27日将其女儿、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韦某当年已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价款,且韦某携妻子、儿女实际占有居住。其时韦某与妻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子、其女均未成年,随父母生活,无经济能力支付此房屋价款,故该房屋属于韦某夫妻共有财产。其妻子、女儿辩称,该房屋登记时,已经全家协商共同赠与女儿,韦某当时是知情和同意的。现韦某反悔只不过是因为该房屋面临拆迁而另有所图。但他们无法提供赠与的证据,该房屋共有人之一韦某又否认存在赠与行为。其妻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其妻子、女儿辩称房屋赠与主张不能成立。201111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该房屋归韦某及妻子共同所有。其女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24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判决,让人感慨良多,喜忧参半。喜的是,一家人内部有矛盾,也懂得利用法律维权,这一点应当值得肯定;忧的是,家庭和谐建设刻不容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需要和谐,家和万事兴。另外,该案件的判决再次提醒人们,即使你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或利用虚假的材料、虚构的事实等,骗取相关部门证件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