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21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陈某计议,通过被告人李某手机里的“隐私电话007”软件,假冒县政府副县长孙某打电话给某镇财政所长张某,向其骗取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将副县长孙某的电话号码输入该手机软件中,被告人陈某假冒副县长孙某拨打张某的手机,让张某准备人民币40000元,并交给盐城的“王总”。被告人陈某又冒充盐城的“王总”与张某通电话,让张某将钱交给其驾驶员。后被告人李某让不知情的驾驶员到县政府门前从张某处取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陈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陈某归案后,悉数退出赃款,且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