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人死亡 倒霉车主赔了30万
作者:朱陈李 陶书林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次数:272
古语有云:好心做坏事。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在高速上发生爆胎,导致一乘车人死亡。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死者家属与车主达成协议,车主赔偿了死者家属30万元。
王某(化名)是上海一家广告设计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开车跑业务。国庆放假期间,他开车载着公司里的几个南通老乡从上海回老家过长假。长假的最后一天晚上,他又开车从海安老家一路接上这几个老乡返回上海。车上了高速后,王某觉察到车子有点抖,但是因为当时开着车窗,以为是风刮进来造成的,也就没太在意。谁曾料到,不久该车辆发生了爆胎,还沉浸在睡梦中的张某瞬间被甩出了窗外后头部着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因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的家属无奈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的行为,施惠人在施以好意的同时也应尽到相应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应尽到起码的安全驾驶的义务。车辆本身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检查补救。但是王某却忽略了该义务,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释疑,王某对好意同乘也在法律上也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的观点表示认同,也同意按照责任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了30万元的赔偿额。赔偿款换不来死者的复生,只希望能给生者带来保障和些许安慰。这也给王某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律课。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对于好意同乘,在立法上,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出于两人的朋友关系,张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汽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分担,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承担像一般交通事故中那样的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施某应自担部分风险。